闽价格调节基金按多少

2024-05-09 18:30

1. 闽价格调节基金按多少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征收的部分项目延续了“30号文件”的征收范围,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消费关系密切的部分高利润、高消费或享受型行业进行征收,有些项目还下调了征收标准,与其他许多省、市的征收范围相比,不仅范围较小而且征收的比例也较低。目前,市县主要在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住宿业等范围内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比例分别为1.5%、1%-2%、0.2%-0.5%、4%。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同样,为相应增强当地调控价格的经济实力,市、县级政府也增加了一些基金征收的来源项目。据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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