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股票不能做融资融券

2024-05-10 08:45

1. 为什么有的股票不能做融资融券


为什么有的股票不能做融资融券

2. 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的股份该如何处理?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 融资融券买入额有上限吗

有上限,不过上限是多少,具体得看券商是怎么规定的了。说到融资融券,估计不少人要么云里雾里,要么就是避而远之。今天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之谈,重点关注第二点!开始分析前,我和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个非常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快点击链接获取吧: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提起融资融券,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杠杆。打个比方,你本身有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我们从别人那借来的10块钱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融券,换言之就是股民将股票借来卖的过程,一定时间后将股票返还并支付利息。融资融券的功能之一好比放大镜,盈利情况下,利润会成倍增长,亏了也能使亏损一下子放大。不难发现融资融券的风险不是一般的高,一旦操作失误很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把握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和这种水平相比真的差了好大一截,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来分析最适合买卖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好奇的朋友不妨点击下方链接: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1. 利用融资效应这样收益就会变多。比方说你现有的资金是100万元,你欣赏XX股票,就可以使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接着去融资再买进该股,若是股价变高,就可以获取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以刚才的例子为例,如若XX股票带来5%的涨势,历来收到的钱只有5万元,但融资融券操作可以改变这一现状,能让你赚的更多,当然如果我们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亏损也就会更多。2. 如果你是稳健价值型投资,看好后市中长期表现,通过向券商融入资金。你可以将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也就是融入资金,进场时就不需要再追加资金了,然后再把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即可,就能做到增添战果。3. 使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是可以盈利。比如说,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通过很多剖析,能预测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股有可能会下跌到十元附近。于是你就可以去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然后就可以用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可以收到两万元资金,只要股价一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将该股再次买入,买入1千股,之后再返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价格差就是所谓的盈利部分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从而引起蚀本。结尾的时候,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着没啥人知道,赶紧收藏起来: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应答时间:2021-09-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融资融券买入额有上限吗

4. 公司高管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高管人员可以合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拓展资料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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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计算?具体规定如何?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哪些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2、为何要作此限制性规定? 
答:作出此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3、证监会2007年4月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原因何在? 
答: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规则》是为了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对这方面限制的不足。除了明确相关计算标准外,《规则》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4、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界定  《规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2、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规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规则》第七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规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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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参与股票投资?法律有规定吗?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08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
 
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7. 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扩展资料: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

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8.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