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打顺风车遇害滴滴承担责任吗?

2024-05-18 01:55

1. 空姐打顺风车遇害滴滴承担责任吗?

空姐郑州打顺风车遇害,滴滴道歉:自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天,一则“失联两天,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的消息引发关注。据了解,遇害空姐今年21岁,身高1米74,是家中的“独生女"。5月6日,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一辆汽车赶往市内后遇害。郑州市办案民警对媒体表示,作案人员是一名滴滴司机,身上携有凶器,凶手仍在潜逃中,警方正在抓捕。

遇害的空姐。
对于此事,今天中午,滴滴平台回应称:对于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任何言语都无法表达滴滴沉痛的自责。滴滴真诚地和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为平台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滴滴已经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密切配合警方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滴滴将尽最大努力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将凶手绳之以法,还李女士和家人一个公道。



滴滴再次向乘客家人以及公众道歉,表示会全力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全面彻查各项业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来源:网易新闻

空姐打顺风车遇害滴滴承担责任吗?

2. 空姐搭滴滴顺风车被害的悲剧,如何才能避免?

今天,一位21岁年轻空姐遇害的消息,成为了整个网络的焦点。
昨晚11时许,郑州警方通报“空姐乘顺风车遇害事件”称,5月6日凌晨,21岁的李某珠在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网约车司机刘某华(男,27岁,郑州航空港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作案后弃车跳河,现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搜捕。
事件经过回顾
李某珠是祥鹏航空公司的员工,5月5日夜间,她从驻勤酒店搭乘顺风车前往郑州市区途中遇害。李某珠于5月5日晚11时55分,从酒店搭乘滴滴顺风车至郑州站。
根据李某珠父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6日凌晨0时2分,李某珠通过微信告诉同事,“遇到个变态,说我长得特别美,特别想亲我一口”,并表示幸亏自己没坐前面。
过后不久,这名同事给李某珠打电话,李某珠一直在电话那头重复“没事没事”,随后挂断,同事再次拨打已无人接听。
失联一天家人寻找无果后报警,5月8日早上8时许,警方通知家人称,在一个土坡上发现一具女尸。当天11时许,家属去医院认尸,发现正是李某珠。
网约车司机刘某华(男,27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刘某华作案后弃车跳河,现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展开搜捕。
随后,滴滴发布悬赏通报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寻找名为刘某华的顺风车司机。对提供线索者,将视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然而截止本文发布时,嫌疑人刘某华仍下落不明,尚未归案。
这一事件令人唏嘘,21岁的年轻生命就这样香消玉殒,一时间网络上形成了热议,有对受害者的惋惜和同情,也有对嫌疑人刘某的谴责和痛恨。
但无论舆论如何关注,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也无法慰藉巨大的悲痛,只望早日将凶手归案,还无辜的年轻生命一个公道。
单身女性深夜打车,该如何减少风险?
滴滴快车、顺风车的普及的确方便了大家的出行,让之前横行的黑车有了稍微规范一些的管理。大家以前对黑车还抱有足够的戒心,但对于滴滴平台上的司机就往往失去了足够的警惕。
社会复杂,人心险恶,所有的制度都会有漏洞和空子,滴滴司机已不是第一次卷入刑事案件,独自一人打车时,特别是单身女性深夜乘坐网约车时还是要提高警惕多留心眼。
那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其实警方早就发布过一些建议,摘录如下:
一、上车前最好给家人或朋友打电话,或截屏转发网约车车辆信息内容。电话中要说明三个信息,包括网约车车型、网约车车牌、上下车地点。
二、上车后尽量坐在车后排司机后面的位置,不要坐在副驾驶位置。夜间乘车时要打开三分之一车窗,方便进行呼救。出发前检查车锁及车窗使用情况。
三、不要与陌生人拼车,以免遇到不法分子或遇到司机与不法分子合伙设局。
四、要随时注意行车路线,不要始终玩手机或是睡觉。发现行车路线不对,随时提出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五、如发现情况不对,应立即报警或求救。自卫时可使用车内物品或随身携带物品,比如钥匙。
滴滴平台难辞其咎
舆论热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滴滴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暴露的监管漏洞。虽然司机进驻滴滴顺风车平台需要经过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等审核机制。
但这次案件中,嫌疑人刘某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对此,滴滴承认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
或许是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在发布了100万元的缉凶悬赏之后,滴滴决定自5月12日零点起,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
人性本恶,未来悲剧依旧难以杜绝
这次的悲剧,滴滴作为网约车平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整改之后的用车环境就真的能有质的改善了么?或许并不乐观,制度和审核终归是有漏洞的,人车不符、冒名顶替的事件在滴滴平台和其它打车平台上存在的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终究难以杜绝。
而且不单是网约车,在网约车未曾兴起的时代,因乘坐出租车被抢、被害的新闻也是时有发生,总归来说是“人性本恶”,汽车这样的密闭空间内,两个陌生人如此近距离的相处,难免会遇到歹人,而有些社会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的诞生女性更是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所以想要减少类似悲剧的重演,不单要网约车平台在审核上更加严格,各位乘客也不能没有警惕之心。
无人驾驶网约车或许是更安全的未来
归根结底,网约车的风险还是在于司机的不确定性,即便有几重审核和前科查询,但人心是善变的,一个平常老实本分的人在一念之间也可能犯下骇人的罪行。
如果要现实真正无忧的出行空间,无人驾驶或许才是未来的唯一出路。没有了司机,车内的密闭空间成为了一个安全放松的场所,单身出行面对的风险大大降低。
但想要实现这一构想,需要更智能的汽车无人驾驶系统,更高效的汽车通讯网络,更科学的城市道路交通设计。
不过我们可以看到,像滴滴、Uber这样的大型网约车平台已经开始了自己的无人驾驶测试和尝试,Uber更是已经在美国洛杉矶等城市已经开通了无人驾驶汽车服务,用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沃尔沃XC90接送乘客。
UBER无人驾驶网约车
期待早日进入无人驾驶网约车普及的这一天吧。
逝者已逝,我们只有努力创造一个更少伤害的世界,以慰英灵。

3. 空姐遇害,滴滴有责任吗

5月11日,“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句话很模糊,毕竟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持肯定结论。理由是:“滴滴”是承运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违约,且在运输途中乘客发生了伤亡,“滴滴”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结论,理由是:《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从协议的规定和履行的情况看,“滴滴”与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不过此说不能成立,尽管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但是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滴滴”与乘客、注册司机之间缔结的确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其义务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并保证承运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并没有促成乘客和注册司机订立承运合同,这是因为:滴滴根本没有验证注册司机是否为本人,注册司机也不知晓所服务的乘客是谁,更不知道与谁缔结承运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间合同方面,滴滴构成了违约。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滴滴”须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的安保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未封禁账户。“滴滴”显然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追究其中的一种责任。
“滴滴”是否须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应是肯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既然“滴滴”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而且,由于出现了乘客死亡这种严重的情形,所以罚款的幅度应当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员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案情披露的情况,我们尚不能断定司机杀害空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员与司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过,这并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3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部规范,网约车平台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向他人提供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空姐遇害,滴滴有责任吗

4. 滴滴打车被害空姐责任最大是谁

5月11日,“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句话很模糊,毕竟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持肯定结论。理由是:“滴滴”是承运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违约,且在运输途中乘客发生了伤亡,“滴滴”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结论,理由是:《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从协议的规定和履行的情况看,“滴滴”与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不过此说不能成立,尽管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但是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滴滴”与乘客、注册司机之间缔结的确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其义务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并保证承运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并没有促成乘客和注册司机订立承运合同,这是因为:滴滴根本没有验证注册司机是否为本人,注册司机也不知晓所服务的乘客是谁,更不知道与谁缔结承运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间合同方面,滴滴构成了违约。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滴滴”须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的安保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未封禁账户。“滴滴”显然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追究其中的一种责任。
“滴滴”是否须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应是肯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既然“滴滴”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而且,由于出现了乘客死亡这种严重的情形,所以罚款的幅度应当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员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案情披露的情况,我们尚不能断定司机杀害空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员与司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过,这并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3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部规范,网约车平台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向他人提供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21岁空姐遇害,滴滴究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5月11日,“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句话很模糊,毕竟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持肯定结论。理由是:“滴滴”是承运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违约,且在运输途中乘客发生了伤亡,“滴滴”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结论,理由是:《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从协议的规定和履行的情况看,“滴滴”与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不过此说不能成立,尽管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但是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滴滴”与乘客、注册司机之间缔结的确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其义务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并保证承运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并没有促成乘客和注册司机订立承运合同,这是因为:滴滴根本没有验证注册司机是否为本人,注册司机也不知晓所服务的乘客是谁,更不知道与谁缔结承运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间合同方面,滴滴构成了违约。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滴滴”须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的安保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未封禁账户。“滴滴”显然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追究其中的一种责任。
“滴滴”是否须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应是肯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既然“滴滴”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而且,由于出现了乘客死亡这种严重的情形,所以罚款的幅度应当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员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案情披露的情况,我们尚不能断定司机杀害空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员与司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过,这并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3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部规范,网约车平台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向他人提供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岁空姐遇害,滴滴究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6. 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引发激烈讨论,那如果是滴滴车司机出事,滴滴又该怎么做?

显然责任真的怪不了滴滴,但作为网约车滴滴这个大平台,显然也会负一定的责任,所谓人命比天大。
代驾司机和滴滴平台之间只是居间服务关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赔偿应由滴滴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扩展资料:8月12日凌晨2点24分,滴滴代驾司机王灿倒在了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上。当天,王灿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9岁。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王灿的妻子王婷认为,王灿生前作为滴滴公司网络平台上的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公司应该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当她去找滴滴公司时,负责人先告诉她滴滴平台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赔偿3万元,之后升到10万元,最后变成30万元。而滴滴湖南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代驾司机和滴滴平台之间只是居间服务关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

滴滴的保障计划并不进行赔付,只有人道关怀。对于赔偿问题,滴滴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流程一直在走,但是需要家属配合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家属提供责任认定书,就可以赔付,但目前家属并不配合。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滴滴代驾司机工作期间身亡 120万元保险变1万元

7.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体事实有限,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其法律责任绝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均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未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8.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体事实有限,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其法律责任绝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均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未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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