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2024-05-14 22:11

1.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2. 购买固定资产哪些增值税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一、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一)项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第(二)(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四)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实施细则》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抵扣时限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及会计科目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视同销售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
一、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 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
四、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4. 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都有什么?

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会计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5. 最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一)项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
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第(二)(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四)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实施细则》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扩展资料:
抵扣条件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项目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你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
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价外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最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6. 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一般而言,不可以!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了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143号
对于东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也就是说以上那些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还可以结合另外一个文件一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1111号
2.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124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现在能想到的就只有以上两种例外情况了

7. 固定资产只有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税吗?

只有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一提到可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很多纳税人往往只想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还有很多票据凭证是可以来抵扣增值税的。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  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

固定资产只有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税吗?

8. 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