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7 21:09

1.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
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中介作用,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和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
  本规定所称证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本规定所称期货,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第二章 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有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年龄不超过60岁;
  (五)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并年检合格。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六条 事务所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并在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
  (三)具有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不含分支机构人员),其中60岁以内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有6名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并已经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第九条 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申请报告及《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填写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览表》、《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一览表》及《事务所聘用的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情况表》;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事务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务所,应当提供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三年会计报表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有关报告复印件及业务简历。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同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经审核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许可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