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7 16:32

1.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顾问(注: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友先(中国新闻出版署原署长)王照华(中央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王定国 (谢觉哉同志夫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总顾问)刘海荣(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史树青(著名学者、史学家、文物鉴定家、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连行健(台湾中华黄埔协会会长、台胞)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陈福坡(日本)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陈本昌(美国共和党亚裔党部主席)李 钊(胡耀邦同志夫人)李文放(中国秦文研究所所长)李 铎(全国著名书法家、军事博物馆研究员、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少将)李嘉诚(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集团董事长)单 声(全英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罗启东(香港两岸三地基金会主席)张序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院原政委、中将)金凯平(澳大利亚澳中商会会长)荣智健(中信泰富集团董事局主席)黄锦西(新加坡星岛集团总经理)程万琪(世界华人协会创办人兼会长)荣誉理事长曾宪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理事长郝盛琦(原中央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傅建立(中盛新华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秘书长韩丰徽(《市长与经济》杂志总编)常务理事王银友(法国) 倪铁平(奥地利)肖树强(中国香港) 黄荣本(英国)季志雄(中国香港) 韩丰徽(中国)郑健文(英国) 周建云(中国)郝盛琦(中国) 傅建立(中国)

3.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理事会。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1. 捐赠;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4.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华侨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华侨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侨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华侨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华侨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华侨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驻京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一)华侨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华侨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华侨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第八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第九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一)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华侨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第四十四条 华侨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第四十五条 华侨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第十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第四届理事会名单名誉理事长:李文正 林兆枢 陈守仁 陈江和 曾宪梓顾问:朱添华 池洪湖 李金松 陈明金 陈祖昌 林加者理事长:林明江副理事长:刘奇 何添发 陈亨利 邱维廉 郭麟恭秘书长:刘奇理事:王钦贤 王清照 邓龙 庄永兴 朱正 刘奇 何添发 张文谓 李玉玲 邱维廉 陈亨利 陈成秀 陈金烈 林东 林惠 林龙安 林华英 林明江 林树哲 郑添文 姚国华 胡国赞 郭麟恭 徐大群 屠海鸣 程超辉 谢国维 韩国龙 颜延龄 颜宝铃名誉副理事长:竺新原监事:陈江山 高天仕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6.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侨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7.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是由中国侨联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是对侨界及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860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基金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311室。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介绍

8.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其前身为中国华侨文化福利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由中国侨联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起成立。198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侨办复文同意成立,1986年经报国家体改委备案认可后开始筹备工作,1988年6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1988)295号文批复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经民政部正式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系全国性基金会,独立基金会法人,主管部门为中国侨联。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乔卫。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何添发,副理事长朱添华(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张晓光。1997年8月,秘书长变更为原中国侨联经济工作部副部长竺新原,其同时任副理事长。在第二届理事会领导下,基金会开始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清理资产,改正借贷行为。至1997年底,使基金会资产总额达到421万元,达到全国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国家对社团、基金会清理整顿复查要求,再次对基金会进行整顿。按民政部范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获取新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145号)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50001129-1,机构类型为社团法人。业务范围由“接受捐赠,专项资助”扩展为“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合作”,大大增加了我基金会的业务范围。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变更为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郭麟恭。何添发,朱添华,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2003年9月,本届理事会成员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会完成法人登记换证工作,登记证号为基证字第0060号。2006年3月13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明江,何添发、郭麟恭、邱维廉、陈守仁、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2007年9月11日,召开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陈守仁先生改任名誉理事长,增补陈亨利先生为副理事长。2008年5月8日,刘奇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10年9月,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乔卫。2010年12月20日,召开换届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乔卫当选为理事长,副理事长为王彬成、 刘奇、庄少卿、庄永兴、何宏兴、沈伟娟、陈亨利、林少迈、林龙安、姚志胜、程超辉、颜宝铃,刘奇兼任秘书长。2011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英文翻译为: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OCCFC.含义是:中国龙、中国红,世界华侨华人都是龙的传人,昂扬向上的龙头代表着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奋发向上的精神;圆形为中国玉璧,代表着和谐、圆满、祝福、团结、吉祥如意、众志成城。 理 事 长 乔 卫副 理 事 长刘 奇 庄少卿 庄永兴 何宏兴 何继宁 沈伟娟 林少迈 林龙安 姚志胜 程超辉 颜宝铃 秘书长 何继宁理 事 王乐茵 刘 霞 陈 驰 邵 诚 张晓梅 张威武 周月萍 林正佳 林冠标 郝 彬姚国华 袁卓京 徐大群 高美真 詹开勇监 事高天仕 耿诚聪 2004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获2005年中华慈善奖【中国侨联“侨心工程”获“中华慈善奖”】荣获2006年社会公益示范工程【中国侨联“侨心工程”荣获首届“社会公益示范工程”十佳示范项目奖】荣获“2006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获2006年全国巾帼文明岗【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获“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获2008年中华慈善奖荣获“2009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荣获全国四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2011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2011年获得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2012年“祖国惦念你——全球华侨华人大型公益晚会”获得第七届“中华慈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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