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2024-05-06 00:30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出口外汇净收入=10万*【1-(1+10%)*(1%+0.5%)】-3000
                        =95350美元
出口实际总成本=702000*(1+5%)-702000/(1+17%)*9%
                        =737100-54000
                        =683100元
换汇成本=出口实际成本/外汇净收入
        =683100/95350
              =7.1641
盈亏额=外汇净收入*汇率-出口实际总成本
      =95350*8.30-683100
          =108305元
盈亏率=盈亏额/出口实际总成本*100%
           =108305/683100*100%
            =15.85%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2. 国际贸易实务的术语 案例分析 论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在对美按照上述的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FOB V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皆有买方负担。所以卖方要求增加金额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风险划分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收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卖方是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不能说确切的说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重点是双方都不清楚海关的规定:单证上的品名与实际货物包装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罚款
你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是否有包装条款,根据你说的(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我推断合同的包装条款是要求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签了字,说明他认同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你们生产的时候当然要在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这样不违反合同,但是客户来证品名就变为了"applewine",说明客户也就有责任了,为了能顺利结汇,你们就根据证来做单,而没有要求外商改证,这样不违反信用证,但是结果却导致外商被海关罚款,你们也有责任。
关于具体责任分摊很难分清楚,与外商交流交流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

本案的原因是在我国公司对外国企业的不熟悉 对法律对合同认识的不完善 缺乏规范性 预防性的措施
吸取的教训就是对国际贸易商产品的熟悉 对国际贸易法的了解 对合同细节包括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的了解 对合同执行和中止的各项的风险、责任、赔偿 有明确的规划

5. 国际贸易案例解答

搞清楚海损失定义就很好理解了
共同:(2)(4)(5)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即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单独:(1)(3)大至可以算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国际贸易案例解答

6.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问题,求帮忙。

保险公司拒绝不成立——因为,虽然合同的数量是5000吨,但是,分批装运、分批投保,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

所以,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不充分,即保险公司拒绝不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问题,求帮忙。

8. 急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答案!!!!!

林大的吧,呵呵公选课的作业 哈哈~~   我也一样,我找到答案了,分享给你。
1.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 公约 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2.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3.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