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2024-05-16 18:43

1.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四川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2.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1.养老保险的规定是到退休年龄交费满15年才能领取的,你父亲现在才交,到退休年龄是无法交满15年的,单位的养老保险暂时无法跟农村的新农保衔接,将来会可以,但是需要等政策出台2.社保是法定必须交的,不交不行的,并且不止养老保险,在职的时候还要交医保和工伤,这两个很重要的,如果在职的时候,没有这两个,万一发生什么情况,是很麻烦的所以,最后的建议还是要交,将来肯定可以转到新农保那里去的,然后享受新农保的养老金3.新农保的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政府给的,目前标准最低55/月(各地不同,以后会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自己交的那些存起来,算利息,将来的总额/139,每个月这么多两部分加起来,就是最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的钱所以档次的选择,就只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了,跟基础养老金没有关系,选择哪个档次,自己决定好了新农保的要求也是交满15年,到60岁领取,但是新农保可以补交,如果到60岁的时候,交不满15年(包括单位养老保险的交费时间),是可以补交以后领取的

3.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2010年的新政策没有档之分。只是规定了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各地异地灵活转移。同时,在当地参保达10年的情况,可以在当地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这个当地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也可以为异地。同时,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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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4. 2010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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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国家退休年龄政策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国家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政策65岁干部退休年龄规定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年龄政策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北京退休年龄新规定、深圳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1.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规定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2.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3.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4.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5.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6.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5. 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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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新政策没有档之分。只是规定了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各地异地灵活转移。同时,在当地参保达10年的情况,可以在当地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这个当地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也可以为异地。同时,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

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

6. 2013养老保险新政策

  用人单位到了退休年龄,肯定是不能买了

  接下去要自己交满到15年,到当地社保中心可以办理

  请参考《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一句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总结起来就是降低档次,详见下面最后一条

  一般是: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本市户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参保单位应将其减少,本人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若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 2011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要全面的。谢谢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和÷120(女性是15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查看详细】

2011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要全面的。谢谢

8. 2011年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201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内容
  2010年06月17日 17:57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 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 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 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 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 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 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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