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2024-05-05 06:30

1.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 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2.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 进出口 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3. 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需要到外汇局核销吗?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 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 进出口 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需要到外汇局核销吗?

4. 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需要到外汇局核销吗?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 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 进出口 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信息来源: 中国义乌小商品网 

补充:如果是转口贸易应该没有报关单,但是核销单是必须有的,您可以凭进口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入帐通知(水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5. 出口核销

首先要劝告你们,凡是涉及外汇,尽量不可采用任何方式的抵充,否则牵涉到遗留的进出口核销操作非常麻烦。
然后说说你的情况:
你们是两笔出口,一笔进口。则首先出口单据如何核销是个问题。你们报关的贸易方式一定是平常的(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对口),所以从出口核销的角度来看,即便用进口关单来抵充核销一张出口单据也是不行的,则进口单据无法核销,出口单据也无法核销。
目前唯一可行的是:牺牲后续出口报关,将对应出口金额故意申报小,留出一些空余,这样子收汇就会相对偏多,用来处理你们这两笔单子。
备注:用进口关单抵充核销出口单据的操作,目前常见的只限于出口或进口方式为“退运”。其余贸易方式根本无法操作,至少从系统上来无法进行。但是如果你们和外管局关系很好很好,手工操作抵充核销还是可能的,但是即便如此你们也不能全部处理掉。

出口核销

6. 收汇核销的出口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7. 核销的出口收汇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1、出口合同;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1、出口货物报关单;2、商业发票;3、汇票副本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核销的出口收汇

8. 进口贸易的付汇核销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过后退还进口单位。(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 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