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2024-05-05 17:29

1.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的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2. 哪些民事诉讼不予立案?

一、民事 诉讼 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 管辖权 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 二审程序 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一审 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 收养 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 知识产权 确权的。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 强制执行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劳动争议 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 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2、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 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劳动者依据调解 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在人民法院作为 经济纠纷 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 经济犯罪 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四、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30、根据 刑法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 刑事诉讼 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 证据 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当事人对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 司法鉴定 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七、 婚姻家庭 继承 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 监护人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 ,属于 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除外。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依 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 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八、自然资源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44、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 侵权责任 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原告以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 法规 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 债务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未进行 清算 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58、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 债权人 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 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 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 社保 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69、当事人对 专利 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法律分析: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

4. 哪些民事诉讼不予立案

  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即不予立案。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是基于起诉的实质要件不符合条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如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起诉状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没有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的,没有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的、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没有提交支持诉请的基本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中的结婚证或事实婚姻证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6. 法院不予立案可以起诉吗

起诉不立案是可以的,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能立案处理的,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哪些案件不予立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无明确的被告;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7.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基于起诉的实质要件不符合条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如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起诉状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没有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的,没有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的、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没有提交支持诉请的基本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中的结婚证或事实婚姻证据)等。
一、行政诉讼二审的时候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吗
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起诉材料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 具状人 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8. 民事诉讼不予立案条件

1、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一、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立案材料有哪些
1、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2、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