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7 01:46

1.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各科教学专用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及其他教学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和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业务主管机构。 
    一、国家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协调全行业发展;组织和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产品质量;颁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检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及近期计划;组织管理生产、技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制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组织地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管理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发挥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在教育行政部门与生产、研制、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和服务作用。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厂(以下简称工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产品批量生产需要的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产品图纸、工艺资料、技术标准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得力的领导班子、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六条  根据产品质量、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等管理水平的考核,工厂分为一级工厂、二级工厂和省级先进工厂。它们的主要标准是: 
    一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有稳定的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产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省级先进工厂: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领先;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第七条  从实际出发,进行工厂产品构成的调整,提高工厂的应变能力,实现“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要采取措施办好重点厂,发展横向联合,形成以骨干厂为主导的生产专业化、布局合理、管理先进、质量稳定、效益较高的教学仪器设备工业体系。第八条  工厂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并编制、落实新产品试制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第九条  凡能实行定额考核的劳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并逐步扩大定额面,提高定额水平。第十条  工厂应搞好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工作,抓好信息反馈系统,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换代,保证设备的完好率。第十二条  工厂应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目录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配备的指导性文件,由国家教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委级(专业)标准,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的指令性文件,由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工厂制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必须按照《教学仪器型号管理办法》申请型号证书或型号使用证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型号,不得冒用、乱用型号。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推动和协调全行业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研制新产品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教学仪器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工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按照规定通过鉴定,方可投产。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并按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质量管理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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