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背景

2024-05-12 15:05

1.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背景

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定健康发展。银监会文件称,为更好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产于主体持续增多,风险银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使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背景

2.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指出,理财资金投资运用应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杜绝层层嵌套,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集合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台互相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做好久期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避免严重的期限错配;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基金等行业监管经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3.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何时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0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何时公开征求意见?

4. 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了吗?

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5.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6.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公布在即市场关注什么?

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的银行理财细则近期有望落地。
目前,监管和市场关注四大热点问题。

包括:一是否将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将从5万下降到1万;理财资金是否可以投资二级市场;银行理财是否能够投资分级产品;标准化产品认定规则如何确定。
对于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有观点认为,应将投资门槛从5万下降到1万。
资管新规对进行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家庭净资产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仅表示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如果能够调低银行理财投资门槛,则将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但调低投资门槛,需要对原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前,理财投资门槛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有所不同。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二是,对于银行理财是否能投资二级资本市场,市场看法仍待明确。
资管新规是10条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等。
作为公募产品的银行理财,能否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业内仍有分歧。目前,仅高净值的私人银行客户可购买投资于股市的理财产品,普通客户无法购买。
根据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三是,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分级私募产品,仍有待明确。
根据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则封闭式私募可以进行份额分级。
资管新股对分级私募产品进行了详细的约束。包括: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在此情况下,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市场仍有争议。
四是,标准化、非标资管产品的规则制定仍需明确。
对于债权类资产,资管新规将其划分为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究竟哪些资产算作标准还是非标,具体认定规则仍需要明确。
此前,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明确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分类统一杠杆比例,消除多层嵌套,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发布,银保监会将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照资管新规对产品分类、净值化管理、嵌套层级、杠杆运作等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证监会将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在资管新规总体框架下对业务形式、产品类型、投资运作、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作出规范。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公布在即市场关注什么?

8.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
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办法》的总体结构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主要规定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办法》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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