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解读

2024-05-16 20:27

1. 资管新规解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在符合“资管新规”有关非标投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前提下,公募资管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产品;二是在整体规模之内允许过渡期内发行的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适用摊余成本计量法的适用产品类型;四是明确对未到期存量非标资产可以通过发行新老产品对接、资产证券化、非标转标等方式消化,并在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鼓励银行通过多种途径补充资本金;五是明确了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的处理方式;六是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意愿,不对金融机构过渡整改提出硬性要求。

资管新规解读

2.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一、清算组的具体工作
1、破产企业的接收
(1)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2)财务接收;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3)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
2、破产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A.留守人员的确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管、保安人员等,比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留守人员的责任: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B.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行政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房改有无遗留问题等。员工清册编制后与破产企业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C.职工安置(重中之重);职工安置问题能否解决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费用来源。(2)财务管理。处理和监管破产企业日常开支,清理银行账户,审查会计账目,审查帐实是否相符等。A.财务审计;B.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收支;C.日常开支管理;D.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3)资产管理A.固定资产管理(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发挥效益、参加保险)。B.流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货币、存款、应收款三项。C.无形资产管理;主要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D.投资资产管理;E.在建工程管理。
3、破产财产的界定
4、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及与破产财产的剥离工作(一般应在清算前完成)
5、编制破产财产目录
二、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三、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4. 资管新规三个重点

资管新规三个重点如下:1、明确了私募基金不直接适用本意见。正式版本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依照原规定执行。只有在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本意见。2、明确了投资者不得适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此次正式版本也明确投资者不得通过借贷等手段筹集资金投资资管产品,强调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3、明确了管理人可以收取业绩报酬以及产品的管理费率。正式版本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业绩报酬,并且计入管理费中。删除了“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的规定。

5. 资管新规六大要点

资管新规六大要点如下:1、明确债转股资产标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2、明确收益率情况。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3、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方面,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法人方面,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同时强调,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此外,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4、投资准入说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且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5、投资范围说明。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资产的60%;6、关于交易转让说明。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法律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资管新规六大要点

6. 资管新规实施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影响。

一、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资金总量已经达到100万亿元,规模接近同一时期全国贷款余额,占据了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      二、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重新确定合格投资者的影响      1、对于机构      门槛提高后,理论上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锐减,能提供给机构的基础资金减小,资管规模减小,机构挑战增加。      2、对于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提高,虽然会把少数投资者排除在外,但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同,与专业投资者相比,普通百姓的知识储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面对投资收益的诱惑时存在侥幸心理,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的对等性,潜藏了巨大的危害。      (二)规范资金池业务、加强期限错配监管的影响      资管新规的出台,资金池业务被统一口径监管,这样的资金池对于机构和投资者有益处。      1、对于机构      符合资管新规要求和积极配合资管新规的要求改革的正规金融机构,_业务创新提供很大便利;不符合资管新规相关条例或不配合资管新规的改革的不正规的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覆盖坏账、覆盖逾期、解决流动性,分崩离析是早晚的结果。      2、对于投资者      违规进行资金池业务违反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局”,金融风险隐藏期长,若发生风险,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与通道的影响      1、对于机构      能避免挤兑引起的系统性风险,也能相对阻断风险在不同机构间“传染”。杜绝机构以高收益或刚兑的许诺吸引资金,削减资金链断裂事务,制止系统性风险,保持市场稳定。      2、对于投资者      解决刚兑,资管公司将不许诺保本,投资者回归“自负盈亏”,对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在此,将刺激投资者深化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从而出现更多合格投资者。      三、对金融机构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      一、客户。加强教育,包括销售渠道培训与接受度教育,让客户理解和接受净值化产品,以后预期收益产品要逐步退出,这需要给消费者时间来适应与准备。      二、系统。原来的系统是基于预期收益型产品,现在要改成净值型,需要对销售和估值系统的逻辑作深入改造,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成本      三、调整产品线。若改成净值型产品,跟预期型产品相比,单个产品的管理成本要成倍增加,现有人手不够,所以短期要减少产品数量。      四、解决“新老划断”问题。资管新规对实施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存在不确定性,这对平稳市场不利。如何处置存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怎么样在最小化风险与成本的前提下过渡?这都是市场关注的问题,也需要管理层领导们的思考。      (二)对策      适应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注重转型发展,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注重从投资研究、客户管理、综合服务、产品创新、研发定价等方面实现提升,助推财富管理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严格把控,提高竞争力。以调研的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为例,该公司严格梳理有限合伙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若符合,进一步考察其资管产品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要求;若不符合,及时提醒有限合伙人可能的合规风险。      第二,准确定位客户,深化区域开发。以调研的广州证券武汉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在现有“大零售”客户分层服务体系基础上,通过多个维度的客户属性细分客户。以中高净值客户、中小创业型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为出发点,成立客户全笼盖的金融服务体系。同时通过战略布局建立区域优势,深化区域开发,通过区域经营建立当地目标客户群粘性,推动全国战略和国际化业务布局。

7. 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

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估值方法上,《通知》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时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在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

8. 中国央行拟强化金融资管新规统一监管

中国资管行业近年来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亦积聚重重风险。中国央行有意在去杠杆及防风险思路下,统一监管资管行业,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强调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明确要求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市场人士表示,央行正在草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文件,并已向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征求意见,但其中相关条款迈出的步子很大,未来可能面临监管部门间的博弈,讨论空间较大,而大方向是拉平资管机构的水位,抹平监管套利空间。
央行草拟中的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指出,当前各类资管产品中均存在刚性兑付问题,这造成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累积,金融机构应逐步有序打破刚兑。

资产管理业务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仅靠微观审慎监管不能有效防控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要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等影子银行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而实践中各类资管产品都存在一定的刚性兑付问题,其中,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较为突出,导致实质属于银行负债的理财资金却被移至表外,不计提资本和风险拨备。即使采用浮动收益率的资管产品,一旦出现投资损失,银行业往往以自有资金或资金池资金保证兑付。
央行草拟的意见并认为,这不仅造成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累积,也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扭曲了资金价格,影响了金融市场配置效率。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在产品分类方面,意见将资管产品进行分为公募、私募两大类,并前瞻性设计了一种小额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产品,允许依法豁免注册许可。
央行称,小公募作为公募和私募之间的一种资金募集形式,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融资需要。待证券法作相应修改后,小公募产品除依法豁免公开发行的注册要求外,与公募产品的监管标准一致,不会催生新的监管套利。
西南财经大学与普益标准近期发布的2016年银行理财报告称,2016年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规模扩展增速虽有放缓,但相对其它行业增速仍然较高,预计当年存续规模能够突破30万亿元人民币关口,较2015年底同比增幅达27.66%。
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截至去年四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较上季末增长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