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产权涉及税务问题吗

2024-05-05 23:26

1.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产权涉及税务问题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产权涉及税务问题吗

2.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人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人、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3.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是否有效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是否有效

4.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要注意: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按照新会计准则,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应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划拨方无偿划拨的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准予扣除;接受方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进行计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1)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附则4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6.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所得税: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增值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7. 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法律分析: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8.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划出方,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划入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