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清泰业绩

2024-05-08 12:44

1. 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清泰业绩

清泰致力于提供多元化、高层次、多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服务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清泰的法律服务已延伸到政府战略、市政建设、立法研究、民俗文化等多个领域。服务客户包括世界及国内五百强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政府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商会等。 山东对外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成员;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法律顾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成员;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律师服务团成员;青岛市、区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顾问;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法律顾问;青岛韩人会法律顾问;青岛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项目;青岛地铁项目;青岛市政府三期项目;青岛火车北站项目;…… 海尔集团;青岛世园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创集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韩国韩亚银行;中国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青岛四方机车车辆厂;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利客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国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公司;英派斯集团;青岛钢铁集团;青岛金王集团;青岛中能集团;青岛地恩地集团;香港周生生珠宝(山东)公司;…… 公益品牌“微尘”维权机构;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法律顾问;青岛市红十字会法律顾问;青岛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青岛国际啤酒节法律顾问;中国海洋节法律顾问;中国青岛住交会法律顾问;青岛民俗文化节法律顾问;青岛民俗糖球会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立法研究参与欧盟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研究项目;参与《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起草;参与《青岛市四方区拆迁安置实务操作指引》编纂;参与《青岛市崂山区知识产权行动纲领》起草;参与《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志愿者条例》起草;参与《青岛市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参与《青岛市促进金融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

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清泰业绩

2. 急求:青岛市财政局青财基【2003】78号文件《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绿色财企[2003] 48号
 
的
青岛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了金融
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
 
市(区)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各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企业:
 
最近,城市当局在企业中,有的企业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和税收,资金和费用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帐的回报,没有财务处理,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财务检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财务部门现在将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税收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财务处理要求的回报进一步明确如下:
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款,基金和收费项目的具体财务处理
(一)财政拨款和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和重大攻关项目补贴)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项目建成之前,暂时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被授予部分的反转技术推广的资金,经批准后注销的规定,国家投资,其余为反映一个单独的资本公积金。 
(b)资金,以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暂时计入专项应付款。用于提高技术中心的建设费用支出直接冲销资金;作为国家投资的资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独立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债项目资金),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以反映独立的资本公积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抵消成本的企业融资。 
(D)的资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直接转移到国有资本,单独反映在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五)土地出让金,按照规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黄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直接传送到单独反映企业在资本公积金。 
(六)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单独反映在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G)小的技术措施,周转基金,金融贷款的豁免,作为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直接传送到单独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H)外贸企业财政贴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补贴,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贷款,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增加的利息补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的利息补贴,六大类商品的利息补贴)资金,以抵消财务费用,或补贴收入处理。 
(9)国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注销部分的规定,并征得被授予后,注销资金,国家投资,其余为,反映资本公积,。 
(j)其他类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认证费用补贴,参展费补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反倾销应诉补贴的)的财政补贴,应被视为补贴收入。 
(K)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直接转移到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不支付的,单独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监督检查
(一)加大监督检查的企业,密切与相关部门定期或时间进行检查。没有金融的加工企业,必须及时纠正,不纠正错误,检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专项资金和税收,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金融企业的回报已重组,并提出了审计,重点对金融业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和费用的财务处理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评论处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给予严厉处罚,按照规定,违规的中介机构。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支持企业资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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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发表于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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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四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六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和落后技术限制及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开发、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第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第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年支出额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系数调整后,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十条 鼓励企业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的技术提供者支付的软件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技术创新需要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补贴和其他补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创新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发并建立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有关经费补助,并享受外贸出口优先支持企业的待遇。第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十四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
  企业在本市实施的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可以向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特点,组织经济、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论证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论证。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技术创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技术关键及实施方案;
  (三)市场前景和效益;
  (四)项目风险;
  (五)知识产权状况;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技术创新项目的论证结论应当由专家论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出具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当在报告中注明;论证报告应当经全体成员签字。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对项目的个人意见。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对论证通过的技术创新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其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将其作为重点支持的企业。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支持。
  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4. 青岛市成为金融中心的背景求详细。

一、青岛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主要做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血液和动力所在,作为半岛城市群和山东经济发展的龙头城市,青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设想。在全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当中,我们进一步确立了金融先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半岛、辐射全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近年来,青岛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不断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全市金融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一是创新思维,突出金融主体引进,加快完善金融体系结构。近年来,青岛始终把金融结构引进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积极抓大对欧美、东南亚等地区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通过多渠道掌握信息,多层次跟踪接触,每年排出金融机构的引进项目清单,与30多家国外金融机构密切跟进,金融机构引进取得了新的突破。近三年来,青岛每年金融机构的引进落户数量都在7家以上。2007年成功引进了瑞穗银行、新野银行等9家国内外知名的金融机构。目前青岛共有金融机构78家,其中银行类机构35家,保险公司32家,证券公司1家,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位居全国的第7位。初步形成了业态完整、功能齐全的组织体系,为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是政策引导,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围绕金融商业发展,金融层次的提升和金融环境改善,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等7个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为全市金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青岛率先建立了政府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的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组织金融座谈、行业交流、重要事件通报及风险动态关注等活动,强化金融商业的配合协作,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妥善处理了部分大企业资金链条问题。同时我们抓住部分银行改制的有利时机,加快核销剥离不良资产,消除隐患,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发展的能力,顺利完成了商业银行战略投资引进工作,为实施跨区域发展上市这一发展战略奠定了基础。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深入,建立全市统一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积极支持海尔纽约人寿等外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已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4家,增强了在半岛城市群的辐射能力。我们尽量满足大企业、大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围绕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优化信贷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切实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去年以来,通过实施惠民扶持政策贷款、中小企业发展联盟等创新,金融对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分别增长28%和55%。截止到去年底,全市金融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了40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了3424亿元,存贷款增加额分别占山东省的1/4和1/3。保险业完成保费收入77.6亿元,同比增长28.2%,增幅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股票基金交易量完成了7256亿元,同比增长5倍。目前,青岛金融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基础,有能力也有条件在促进半岛城市群和全省经济发展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5. 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青岛市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五)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以“青岛服务”提升“青岛制造”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总部扎根青岛,加速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六)引进总部企业支持政策。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经认定(认定标准附后)后,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补贴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大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七)设立研发中心扶持政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
  (九)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对采取融资方式和由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贴息扶持和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构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依托优势产业和城市品牌影响力,构建国内集产品制造、设计、研究、展览为一体的信息发布中心,吸引相关行业展会和研究机构集聚,打造特色产业总部聚集城市。
  (十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建设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集聚辐射中心,提升总部企业及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我市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促进楼宇经济升级为总部经济。规划发展以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新城市综合体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组团。


  六、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
  (十五)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市、区(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十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创新政府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总部企业新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审批部门预核和对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通关优惠措施。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前推后移式便捷通关。积极为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
  (十八)为高层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对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政府集中建设的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定向解决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住房问题。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执行。
  (十九)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需用人才。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机制。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在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七、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支持我市大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鼓励我市跨地区企业(集团)将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销售总部等留驻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外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和价值链条延伸。在营造企业总部发展和根植内聚效应的同时,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二十一)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把引进总部项目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市建设为目标,力争在发展产业集群、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引资和引税来源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我市整体招商平台作用,推进以总部企业为主导和影响的以商招商、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进总部经济半岛城市群发展模式。建立城市群间高效务实、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在城市群内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总部与生产基地。通过实行战略协同促进各经济主体的融合,提升区域对企业总部的吸引力,放大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城市群中不同层级的城市产业区域分工合作,形成具有优势竞争力的产业群,以产业群的集聚和扩散效应拉动城市群的一体化进程。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
  (二十三)建立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市总部经济统计测算和预测分析制度,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主城区增加引进总部企业考核权重,各市增加引进企业总部设立生产基地考核权重。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进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市场监管、引导自律、培训服务等方面职能,引导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纳入全市政策配套和综合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促进机制。

  附件:

青岛市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形式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合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区市上报的企业申请、初审报告,组织联席会议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联席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其中,准予认定的,发放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拟在青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青岛1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负责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市经合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青岛市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6. 全面放开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图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如下:
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更好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深度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现就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海洋特色鲜明的科教产业基地,推进科教与产业一体化发展。支持西海岸新区创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华大基因北方中心建设国家海洋基因库,争取进入国家基因库序列。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家海洋环保大数据中心。统筹近海岛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新模式,争取海上能源岛建设全国试点。加快建设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大力发展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海洋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建设,支持创建省现代海洋产业“雁阵形”集群和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区域规划建设,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建立完善东亚海洋合作平台工作机制,推动平台实体化运作,深度融入国际海洋开放合作。支持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纳入国家、省相应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提升青岛港国际中转能力,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科技厅、省委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四新”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开展高端制造业“智变融合”试点,支持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海洋领域的民营企业总部、区域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支持灵山湾影视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高水平建设东方影都,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打造全省“1+N”影视产业基地布局核心区。支持西海岸新区承办5G高新视频产业发展会议,加快推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高新视频产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先行先试
加强省级统筹,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国家、省级改革试点任务,优先向西海岸新区布局承载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支持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优先纳入全省重点项目和领军型企业扶持范围。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等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技术创新。支持西海岸新区加快LNG接卸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用人机制
支持西海岸新区功能区探索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支持西海岸新区与省直部门干部双向交流。允许西海岸新区在编制限额内,每年自主确定公务员招录人数,由青岛市委编办报省委编办备案。在西海岸新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融合的人才流动“旋转门”机制,支持人才双向流动。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每年选派一批专业干部到国内先进城市或跨国公司实践锻炼。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派干部赴国境外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与黄河流域各省(区)海关的协作机制。支持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搭建国际开放合作战略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营造国际化“仿真”环境,打造“国际客厅”品牌。争取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级会展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会场。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暨青企峰会、日韩山东周、欧洲商务周、“对话山东”系列活动、山东国际儒商会、新动能·青岛展览洽谈会等重大活动中开辟西海岸新区专场或重点进行推介。依托优良港口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在西海岸新区优先布局航运贸易、产城融合、海工装备等业务板块,加快现代化港口转型升级、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打造国际陆海物流枢纽中心。(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围绕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实施制度创新,在西海岸新区全域率先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支持青岛片区开展棉花、油气、矿石、橡胶等大宗商品交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配置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和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践行《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先期行动计划》。依托西海岸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大力发展跨境贸易。建设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加快建设“中日韩消费专区”。支持经青岛港中转出口的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确定青岛港成为离境港。支持青岛片区开展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合一”试点。支持在西海岸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模式试点工作,支持推动数据要素流动和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在青岛片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对于交易环节真实合法性得到确认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证监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推动西海岸新区用海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保障项目用海。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入区项目不再单独评估。支持黄岛石化区及周边区域功能规划调整,加快董家口经济区化工园区扩区,发展高端石化产业。在西海岸新区实施碳捕捉技术产业化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探索在西海岸新区建立以产出效益定能源资源使用权的指标分配和交易机制。支持合理安排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指导青岛市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对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申请金融监管“沙盒机制”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批复设立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支持西海岸新区对标深圳、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先进地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支持西海岸新区争创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业务信息系统或平台向西海岸新区开放相应权限和端口,深化流程再造和“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快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省政务服务系统新建事项,实现逐级认领,打造服务效率最高、综合成本最佳新区。支持设立中国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支持设立破产审判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驻区银行由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进一步加大业务授权和资源倾斜配置力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青岛西至京沪高铁二通道连接线、青岛至日照高铁等重大交通项目。加快推进董家口港集疏运铁路规划建设。加快推进疏港型、园区型铁路建设,推动西海岸新区和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高铁、高速、客运直达,打造胶东“一小时交通圈”。支持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面向未来的城市交通体系,预留与周边地区轨道交通接点。强化青岛西站枢纽功能,支持增开部分始发终到列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高品质城市治理
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污水提质增效和排水设施补短板行动。支持西海岸新区在青岛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框架范围内,探索实施差异化精准调控政策。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区域性“城市云脑中枢”。深化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西海岸新区均衡布局,引导省、市属基础教育名校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校。争取省级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入驻西海岸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大数据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定期在西海岸新区召开山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集聚各类海洋优势资源和创新要素,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健全《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落实机制。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与西海岸新区建立创新联动发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对西海岸新区予以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金融相关的规章和条例。金融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拓展资料:1、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主要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相关的各种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和回笼;各种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银行会计、出纳、转账、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租赁、汇兑、贴现、抵押、证券买卖以及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黄金白银买卖、输出、输入等。2、金融的内容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3、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金融不包括实物借贷而专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狭义金融),人们除了通过借贷货币融通资金之外,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通资金。(2)信用指一切货币的借贷,金融(狭义)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人们之所以要在“信用”之外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来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是为了概括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信用与货币流通这两个经济过程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

金融法律有哪些?

8. 金融法律法规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商业银行法》4、《证券法》5、《保险法》6、《票据法》7、《反洗钱法》8、《人民币管理条例》扩展资料: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金融规范性档的总称,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金融关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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