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积金提取地方

2024-05-14 11:15

1.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地方

1、武汉各处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京汉大道1248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理处
地址:珞喻东路201号附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阳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口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洪山路66号
您看下哪个地方离你近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地方

2. 武汉公积金提取

  武汉公积金网公积金提取规定
  2010-5-11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2)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3)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6、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6)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7)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3. 武汉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0

武汉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4. 武汉的公积金怎么提取啊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线上提取,一种是线下提取。线下提取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线上提取可通过关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提取。

5. 武汉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程序为:一、职工申请。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单位核实。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武汉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6.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你可以通过公司提出,每年的10、11月份可以提取,公司都有申请表的!
  提取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享受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提供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 (3) (4)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7. 武汉公积金提取

武汉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哪些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原文)

提取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非买房版)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买房租房版)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样本(附带下载链接)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武汉公积金提取凭证(样本+下载)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
1、武汉各处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京汉大道1248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理处 
地址:珞喻东路201号附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阳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B栋1-2层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口分理处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洪山路66号
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 
地址: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18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友谊大道) 
地址:友谊大道13附17
2、武汉公积金经办银行网点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银行网点地址及电话(大全)

提取材料
【住房类】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5)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办理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买房租房版)
【非住房类】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完整材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非买房版)

提取额度
1、符合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或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转账办理1次提取;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职工或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住房购房款的,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3、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4、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应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租赁费用。
5、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6、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7、因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8、本规定出台之前,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提取时间
对于第一次提取的用户来讲,其到账的时间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提取时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以后每次提取的到账时间则为提取周期计算出来的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武汉公积金提取

8. 武汉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