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防控措施

2024-05-17 09:43

1. 银行案件防控措施

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是预防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制度,不给违法违规人员留下可乘之机。如可以引入管理人员权利制衡机制,使管理人员的个体行为处于整个管理层的制约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明确岗位责任并签订廉政保证书,规范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坚持信贷审贷分离,采取大额贷款审批人员交纳风险金的做法,从操作环节上防止违规放贷,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坚持岗位轮换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格执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加大对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是杜绝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内部人员违法违规,固然有心存侥幸的成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违法违规成本的漠视。因此,要增加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违规。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守法和敬业精神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素质差异性很大,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欠缺成为引致内部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弘扬廉洁奉公和爱岗敬业的主人翁精神,形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奉公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金融风险的产生会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会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因此,要将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放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风险化解于萌芽阶段。多未雨绸缪,少亡羊补牢。

银行案件防控措施

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案件防控

   摘要: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造成商业银行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且涉及金额较大,从而引起业界人士重视。如何有效实现操作风险防范和管控,提升商业银行内控工作综合能力,已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就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案件防控方面的几点措施,在改善风险管理模式的同时,促使内控运行更为有效,从而降低与防范因操作风险引起的案件发生。 
     关键词: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案件防控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概述  
    随着信息化技术应用的深入,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操作潜在风险不断暴露,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工作不到位等方面。正如包商银行,由于内部违规操作不断蚕食银行资金,最终成为我国第一起经由司法程序完成市场退出的商业银行案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目前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有效发展的风险之一,而引发风险的成因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业务专业知识不足等方面。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人员风险、内控风险、监管风险和信息 科技 风险这四个方面,具体体现出的问题如下: 
    1.人员风险关于商业银行人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工作人员挪用资金风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银行或者客户资金。例如: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欺瞒客户虚假操作业务流程,私自占取客户资金。第二,工作人员参与外部借贷、将其外部借贷风险转移至银行中。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假借银行名义出具借条及担保书,甚至制作虚假存单交于出借人。第三,银行内部理财保险的销售存在违规行为,如夸大实际效益忽视风险、私自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等。第四,银行员工违规参与资金中介。在客户贷款借新还旧过程中,信贷人员为高利贷资金中介提供便利以从中牟利或直接作为资金媒介牟利。 
    2.内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实施不到位导致的。近年来,商业银行内部制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办理具有很好操作指导意义,但往往缺少操作流程背后风险点的详述以及风险提示。加上商业银行缺少对风险防范培训及合规意识教育活动的跟踪与评估,导致仅在思想层面推行空中楼阁般的“风险文化”,银行内部或风险部门提出的风控意见、建议及风险点排摸等工作很难得到工作人员的主动响应。这对银行日常业务活动的运行管理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随着商业银行各类电子渠道设备及应用APP的普及推广使用,内部工作人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各项新业务、新产品考核,面对新业务、新产品也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操作不当、业务审核不严谨等情况,导致无法保证内控制度实施到位。 
    3.监管风险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商业银行针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流程缺乏相应健全、严谨、可行性的核查、评价标准,检查工作无法深层次切中风险要点。对于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按制度执行加以整改”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忽略了规章制度、具体流程以及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形式化”,不易及时识别规章制度存在的漏洞及潜在风险,为故意犯罪行为留下机会。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在惩处违规行为时,惩处力度不足。处理银行日常案件过程中,讲究“人情”从轻处置。而在处理大型案件过程中,即使深入调查研究后,也会忽视对自身不利的内容、甚至缩减涉及范畴,降低处罚力度,客观削弱了监管的严谨性和警示性,为银行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增加便捷。 
    4.信息 科技 风险信息 科技 风险主要有信息安全风险和业务连续性风险两个方面。商业银行的运转离不开信息 科技 的支撑。在信息系统的开发初期,系统安全性往往让位与系统开发进度。新技术、新业务在应用推广的同时,商业银行 科技 监管如果无法跟上安全保障的需求及时做好配套升级措施,新系统缺陷与漏洞会逐渐显现,并威胁信息系统安全。系统在运行期间可能由于设计缺陷、后台操作人员误操作、黑客攻击、网络波动等原因出现故障,导致业务中断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办理的不连续性,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会造成客户投诉,甚至会影响银行声誉产生较大经济损失,这样的风险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案件防控措施  
    1.防范商业银行内部欺诈行为商业银行内部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流程不规范带来的欺诈。例如银行柜面挪用、违规借贷行为等,而针对这一形式风险防范的关键点是加强人防、技防管控,进一步优化系统、完善制度。二是行为不规范带来的欺诈。例如:贪污行为、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等,防范此类风险的方式则是增加惩处力度,只要发现不当行为则严格按照相关机制惩处,从思想层面树立较强意识。此外,大数据风控技术可以结合银行内部信息(行内员工大额资金往来、贷款资金流向情况、客户经理外出走访记录等)、政府公开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诚信档案)等多维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模型进行分析,既降低人工审查的成本支出,又提高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效果。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日常的大数据评估机制,对行内员工大额资金往来等重点防范项目进行长期监测。建立重大风险处理机制,赋予风控部门管理权限,直接对接大数据分析模型,将大数据分析结果脱敏后,反馈给业务部门和 科技 部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2.完善银行内控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全面梳理各项业务流程。针对银行内部每项业务流程,应当清晰表明所涉及到的流程范畴,一般情况下采取流程矩阵图的方式,详细描绘出核心流程中所涵盖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应机构的权限,并且对风险点作出扼要论述。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进阶内容,其编制的内控制度还需整合该流程识别风险关键点及相应具体机制条例内容,同时附上机制清单,并定期更新优化内容,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导向。 
    3.重点防范外部欺诈行为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重点在于有效防范网络途径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其防范措施需要进一步提高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及工作人员职业敏感性,对于异常交易能够在事前给予阻止,在系统中设置外部欺诈行业特征标签库,将符合标签的交易行为通过系统自动拒绝或提醒工作人员加以重点关注。 
    4.有效防范流程类风险关于商业银行流程类风险,一是由于流程设计缺乏合理性,进而需要有效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优化流程。二是流程实施评估缺乏量化机制,从而需要强化监管工作,确保规定动作最大程度做到位或将规定动作稳固于相应系统当中。一旦发生此类风险,就需要深入追究,增加惩处力度,有效保障相关制度的执行效果。 
    5.构建严谨的分级授权体系、职位制约制度商业银行内部实行综合柜员机制,即在所包含权限范围内由一人处理业务活动,因为是一人临柜的工作模式,不需要换人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一旦操作不当则会出现差错。这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严密、规范的授权体系,实现静态授权体系与动态授权体系高度融合的内部监管制度。其中静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均需进行授权的业务,比如授权按系统设定的需要相应授权级别的人员授权;而动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触发相应授权条件需进行授权的业务,比如授权条件为交易额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机构或柜员交易额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发生。其中事后监督职位与业务办理职位需实行分设、印章与凭证职位需做到分管分用模式,而记账与对账职位设置需谨遵分离原则,从而在商业银行内部构建职位制约制度。此外,商业银行在办理各业务活动时,应根据业务所需配备相应的专职操作人员,严禁出现一人担任多职位的现象。还可借助远程集中授权体系,将银行柜面业务活动集中后台进行授权,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办理工作人员与授权人员相互分离,实现授权业务标准的统一性,有利于防范风险。 
    6.建设健壮的银行信息 科技 体系信息 科技 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立足商业银行实际,从资源分配、设计层面、业务层面等多方入手,构建分布式、可升级、配置化的健壮体系。资源分配方面,由于银行内部系统众多,数据交互格式繁杂,数据量庞大,业务形式多样,监管要求严格,故必须加大资金投入高标准建设。同时,系统建设既需要银行领导高度重视,又需要 科技 、管理、业务等部门通力配合,才能使系统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设计层面方面,在构建信息 科技 系统时,设计是首要因素。其不仅要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也需要考虑操作风险的防范。设计需要从软硬件两方面入手,如利用“异地容灾”保障物理安全,利用安全、高并发框架来保障软件安全等。业务层面方面,为防范操作风险,我们必须让业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紧密结合,形成系统控制流程,防范人为干预而导致的风险。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实施内部控制主要是构建风险防范、控制风险、事后调节的体系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实现风险防控,尤其是对于其中操作风险管理而言。一方面,商业银行为了建立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人员管理、流程创新、完善相关系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减少风险引发的几率,而且有助于控制操作风险的影响范畴,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作者:张薇 单位: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企业集团、金融、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监管评价是指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第四条 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拓展资料:1、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2、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中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作出相应战略性调整。3、2021年3月2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发布会上介绍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针对房地产问题,郭树清表示,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2020年房地产贷款增速8年来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4. 银行案件防控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
案件防控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一种防控措施,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案件防控的工作目标是:更好地推动本行提升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水平,巩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运行。

5. 银行案件防控十必做

法律分析:建立案防工作台账。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案防工作台账,及时、认真、完整地记录台账。定期分析案防工作。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召一次案件风险防范分析会。组织案防教育。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业务实际与风险形势,每月组织一次案防教育。监控录像检查。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当月的监控录像做一次抽查。落实查库制度。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每月要查库一次,并对相关柜员上门收款业务、现金款箱等风险环节至少突击检查一次。落实对账制度。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每月参与一次内部对账工作;每季至少参与或监督一次外部对账工作,每季对辖内至少一个对公重点客户进行走访,充分了解对账人员履职、对账差错处理、对账率达标情况等,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重要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实施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性休假、亲属回避等;通过回访客户等多种方式,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理财经理、客户经理、上门服务人员及派驻专柜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员工异常行为动态分析排查工作。业务风险自查自纠。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将各项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范围,查找业务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操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到边查边纠,查找彻底,纠正到位。每半年向上级行合规部门报告相关检查、整改等情况。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银行案件防控十必做

6.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种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本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本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二)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避免无意识地面对风险,保护资产安全;(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和可靠;(五)确保本行经营管理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第四条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有据可查;(二)内部控制应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经营管理中,尤其是设立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均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三)内部控制应具有高度权威性,本行内部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具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五)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7.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扩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8.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28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