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区别

2024-05-17 12:35

1.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区别如下:1.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2.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区别

2.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律分析:1、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3.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4.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法律分析:1、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而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2、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不同是:意定之债中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而法定之债是由法律规定的;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二、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三、公司的负债可能包括哪些情形
公司的负债可能包括的情形:
1、行政方面未缴纳的税、费,譬如公司资产中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或者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行政税负可能占比较重。
2、民事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通常情况下,作为商事交易主体,目标公司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合同之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6.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投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什么样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呀
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3)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7. 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区别

1、两者本质不同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两者意义不同
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法定之债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3、两者包括行为不同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一、法定之债的界定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另外,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法律规定这些债为法定之债的理由各不相同。不当得利之债的设定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得到纠正,无因管理之债的设定在于奖励互助行为并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者给予一定的约束,侵权行为之债的设定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损害,缔约上过失之债的设定在于使善意依赖他人的当事人不因依赖而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二、债的法律依据
1、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区别

8.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