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024-04-30 15:34

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该管理办法是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而成。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法律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而成。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一、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自己名下有公司自己不知道怎么办
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别人冒用之后,除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之外,还要及时进行报警处理,及时进行备案,经过警方的调查之后,如果发现公司存在对外债务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那就需要警方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抓捕,以此避免自己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供应商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
供应商破产后,如果企业有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那么破产供应商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欠款企业偿还被企业拖欠的货款,并且可以追加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债权确认过程中,供应商的管理人可以逐步就已经确认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开展追讨工作。破产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3.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二、分析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三、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5.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2_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3_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6.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它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10、其它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个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它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7.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 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2_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3_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 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 券面金额的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 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 的服务;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 债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 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 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 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 记工作。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 局负责登记。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 、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 登记。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8. 外管局外债登记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二、办理对象非金融机构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条件: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五、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六、发放证照情况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313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