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2024-05-05 08:20

1. 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法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执行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2. 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法律分析:法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等。 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 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法律分析:法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等。 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院受案范围规定

4. 法院受案范围法规

法律分析:法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等。 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二)刑事案件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3、减刑、假释案件。(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抿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6. 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二)刑事案件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3、减刑、假释案件。(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抿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7. 一个案件是不是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个案件是不是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8. 我国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