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股东的义务

2024-05-16 04:00

1.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股东的义务

  一、 股东的义务 
    (一)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 出资义务
    2.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 控股股东
    我国采用股份和表决权的双重标准:
    (1)持股比例在50%以上。
    (2)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足以实际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2.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股东的义务

2.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需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从保护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发的。
    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出资人。
    (1)内部关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代持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无效合同情形),协议有效。
    ②对公司而言,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权利人,公司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瑕疵责任并将股东权益分配给名义股东。
    ③名义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④名义股东从公司处获得的股东权益要给付实际出资人,如果对于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
    (2)外部关系
    ⑤若实际出资人想浮出水面成为股东,则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⑥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能看到的股东就是名义股东,因此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在公司不足清偿时,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⑦名义股东将其股权对外转让、设定质押及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第三人是否能够获得股权及质权等,人民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若第三人凭对工商登记的信任,不知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出资人,且支付合理对价,办理完股权登记等股权转让或质押的合法程序后,第三人可以获得股权或质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找名义股东追偿。
    若第三人明知名义股东背后有实际出资人,或支付对价不合理,或未办理登记,则其无法获得股权或质权。
    【总结】
    ①对于债权人,名义股东就是实际股东,能向实际股东行使的一切权利均适用之。
    ②对于公司,实际出资人若想成为股东,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③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第三人为善意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非善意,处分行为无效。
    2.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与冒名登记行为人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此时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0司法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讲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0司法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讲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一、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同业竞争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财产份额出质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注意】在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存在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