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规定了什么

2024-05-18 22:49

1. 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规定了什么

法律分析: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等等。
法律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规定了什么

2. 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3.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4.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5.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6. 如何界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

7.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厅局级以下的干部并不适用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二、禁止的从事经营情况在企业从事经营情况,具体包括了投资开办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从事有偿社会中介、从事法律服务等。
三、 相关处罚制度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如实填报,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领导干部的举报,要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其中,对拟提拔和重用的领导干部,要在“凡提四必”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予以辞退,不辞退的,不予录用。
对以委托代持、匿名投资等手段虚假违规退出企业经营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也是关系到服务人民这个宗旨的重大问题。
我们的领导层之所以能够保持不败,就是因为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特别利益,它从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任何一个特权阶级。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8.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有什么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