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8修改)

2024-05-08 18:55

1.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姐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将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列入本企业章程;企业开业,企业职工即可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职工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协同企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8修改)

2.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时,企业职工即可组建工会组织。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由企业照发。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如需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安排换休或给予加班工资,每人每周加班超过十二小时的,必须征得工会同意。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或辞退多余的职工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职工本人的申辩;解雇、辞退、开除职工的,应事先告知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和科学技术知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协同企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3.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第五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投资者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 企业开业或者投产超过半年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九条 企业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第十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召开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会议,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21修正)

4.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第五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投资者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  企业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九条  企业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第十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召开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会议,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情况时,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劳动、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5.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六条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时应当将组建工会工作载入本企业章程,筹建工作开始后职工即可筹建工会,开业、投产时应当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第八条 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
  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九条 工会应当设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职工在二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职工不满二百人的,应当有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其工会职务自行消失。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调动其工作时,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从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离境时,应当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上级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第十五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对企业行政方面招用职工不订、拒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劳动管理、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与工会应当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发展规划,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使用福利基金。
  对企业行政方面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强制职工加班加点,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侵犯职工其他合法权益行为,工会有权要求其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卫生保健条件不合标准、职业危害严重的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行政方面采取治理措施。如意见不被采纳,工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者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工会可以支持职工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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