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2024-05-06 13:33

1.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2. 信托投资基金持有人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

信托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经营者通过发行受益证券从社会上众多的投-资者处分别募集到的小额资金集合而成,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进行专家管理、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基金是依照信托法理建立起来的一种现代投-资模式。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以信托关系为其基本法律关系,它通过将基金所有人人格分离为实益拥有人及法律拥有人,使受托人作为法律拥有人可以其名义在法律上拥有基金所有权;基金持有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专业人士进行资产管理,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同时又是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持有人作为实益拥有人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概念来源于英美法历史中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和规避,衡平法将这种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受托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共同创设了极具特色的二元所有权的权利体系。而秉承自罗马法一元所有权理念的大陆法系则认为,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受益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物权性质的特殊的债权。
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根据内容可分为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基金持有人的信托利益享有权可以从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来理解。从持有人与基金财产的关系来看,受益人对于特定的、独立的基金财产享有利益,而类似物权凭证的基金受益权证使这种权利具备了一定的对世权的性质。具体而言,受益权并不是由投-资信托合同来记载和体现,而正是由受益证券本身来记载和体现。这一债权是随受益证券的存在而存在,随受益证券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受益证券的消灭而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受益证券上证明的基金单位决定;持有人必须出示受益证券,才能够向基金保管人主张这一债权。
而从受托人与持有人关系的角度来看,基金持有人并不享有占有、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而只是对受托人享有利益给付请求权,受托人负有将信托利益交付于受益人的义务,这种相对的请求权又使受益权具备了债权的特征。这样,衡平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在大陆法的土壤里,转化为了受托人单一的所有权以及受益人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债权——利益请求权。
这种债权是一种被证券化了的债权。这一债权在获得满足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即只有在投-资基金于运作过程中产生了收益的前提下,基金受托人才真正负有满足这一权利的义务;如果这一运作过程未产生收益,则其便免于此义务。这种请求权,就契约型基金而言,自然是基于合同的基础;对于公司型基金,尤其是开放型基金的基金公司,其基金持有人更类似于信托契约的受益人而鲜有公司股东的特征(公司型基金中的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是一种“公司的变体”,有一些特殊的机制,比如开放型基金中投-资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就是有违一般公司法理的)。
基金持有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源于信托法理,是持有人的固有权利。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同时,合同对监督权内容的详细约定使得这种固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更加确定,增强了受益人自助保护的力度。
当基金受托人违反合同义务将基金财产处分于第三人时,基金持有人可行使追索权或撤销权予以救济。每个基金持有人都享有独立的撤销权,可以单独行使各自的撤销权;其中一人行使撤销权时,对其他所有持有人同样有效。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则不享有追索权和撤销权。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契约法理为受益人提供保障的独特优势。
基金持有人享有的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基于其信托法基础,同样也来源于其契约法基础。大陆法系民法于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多赋予债权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契约作为债的发生依据的一种,当然适用上述规则。可见在我国大陆法传统下,抛开基金的信托法基础不谈,在对基金受益人保障的某些方面,契约法的适用有时也能起到与信托法异曲同工之效。
体现着金融业发达水平的信托投-资基金是商业社会精心构造的有机体,其内在机制为持有人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措施。信托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信托机制的弹性空间为基金受益人提供了传统手段所无法比拟的特有保护。现代社会成熟的契约法又为与基金的某一参与者存在合同关系的受益人提供了契约法的保护。从契约法的角度来保障基金受益人的利益,较之单纯的信托法保障更能够充分体现和张扬私法自治精神,逾越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当事人的自由所设置的藩篱。只有将信托机制与契约法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能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提供最全面、有力的保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rposeVehicle,简称SPV
),再由该特殊目的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SPV构成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rposeCompany,简称SPC)、
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rposeTrst,简称SPT
),以及基金或理财计划等类型。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情况,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可行的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结构安排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确定证券化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风险和权益。就开行而言,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1、法律要求。实现有限追索,即ABS投资者的追索权仅限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及该资产相关的权益,而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无关;实现风险隔离,即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的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
2、会计要求。实现表外证券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即满足风险、收益和控制权的实质转移,从而将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移出发起人(开行)的资产负债表外。
3、市场要求。实现ABS的公募发行与流通,符合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合市场需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目标,我们提出了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思路,如下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的核心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开行将信贷资产设立他益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代表受益权份额的ABS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在法律上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并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实现表外证券化。具体的交易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初始阶段,我们从存量的信贷资产入手,选择证券化的资产池。今后还可以考虑增量信贷资产与证券化的结合,即从证券化的目标出发,来评审发放新增贷款,构建增量资产池。在发放之日同时实现证券化的操作。这样,就能实现客户与市场的直接对接,不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解决存量资源对于不同管理资产渠道的供给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资产的规模。

3.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不是。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 件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4. 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也称基金委托人 而基金托管人也称基金受托人

1、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5.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基金托管人不是委托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扩展资料: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6.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委托人的关系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委托人无关,基金托管人不是委托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7.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不是。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 件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就是委托人吗

8.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吗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2.其他受益人;      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原则上受益人可以自由放弃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放弃代表着信托的终止,但是存在共同受益人时,如果部分人不放弃受益权,那么信托仍然要针对这部分受益人进行下去,对于放弃信托受益权的部分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结束这部分受益权的无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