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

2024-05-17 18:56

1. 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

冯某担任某烟花爆竹生产厂的厂长。他认为烟花爆竹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沈某常常以安全生产为由不服从厂里的管理和领导,于是自行决定解雇沈某,并聘用自己的表弟徐某担任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厂长冯某的决定,沈某不服。沈某认为自己是厂里的安全管理人员,一直在依法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厂里没有理由无故辞退自己,而且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该告知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安监部门。那么,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呢?

为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都必须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监督部门。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案中,某烟花爆竹生产厂属于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显然属于应该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监督部门的单位。因此,该厂的厂长冯某如果想解雇安全管理人员沈某,并聘用其表弟徐某担任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应该依法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当地的安监局。对于厂长冯某辞退沈某的行为,沈某可以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受打击报复,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履行其监督义务的职责所在。只是法律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

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

2. 职代会可以任免企业管理人员吗?

不能,企业的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企业的董事长由股东会任命,企业的股东会组成人员是各个出资人的代表或者本人,表决权大小由出资比例决定,职代会只是可以参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讨论,参与收入分配体制的建立,参与生产经营方针的建立,参与年度工作报告的讨论等,不能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对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是国资委。

3. 对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属不属于法院管辖

企业有权任免单位的人员职务
这个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

对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属不属于法院管辖

4. CEO应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全面掌控么

根据你说的问题,和我的感受,我觉得可能是在你们这个企业里,家族人员太多了,虽然解决了家族人员的就业问题,但是各岗位的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得不到保证,所以作为外聘的CEO为了能达到公司给予的IPO的目标,就必须有一套得力的班子来帮助他。
如果你也是这个家族里的人员,那么请珍惜这个没有股份的还这样尽职尽责的好经理,因为如果他放水,让公司加入了更多,没有能力只拿工资的人,这个企业不但IPO没希望,就是这个家族所有成员的未来的职业归宿都不会太理想。
建议你现在要支持他,并且向他学习有用的管理知识,如果各部门都找到了他满意的人选,你再观察他是否还是事必躬亲。如果还是这样,那么才是他的管理方式有问题。现在只是说明他的工作方式很累。
请保持一个好心态,根据我的经验,你越是看不上的领导,说明他的工作方式打破了你们的工作习惯,那样才实际给你造成了提升的机会,把眼光放长,只有提高自己的能力,才有可能提升自己的地位。
祝你们公司IPO成功,祝你本人事事如意,心想事成。

5. 地方国有企业人事任免管理国家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吗?

我个人认为,这方面的管理制度肯定是有的,你还别说,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比起一般的民营企业要完善不少,如果你想要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建议你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或查询。

地方国有企业人事任免管理国家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吗?

6. 市长有权利管理私人企业或者私人集团么?就是决定私企里人员的任免,以及私企能否上市?大的私企能否垄断

没有权利,这并不是市长的职责。就算是国有企业的人员任免,也只有市管干部才需要经过市里,而且还是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的职能。私人单位不受此控制。私人企业的上市,一般通过市发改委、市证监局等部门上报,这个就要经过市长讨论,协调各部门大力支持。

7.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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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哪些?

8.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八大权利和三项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