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署的机构职能

2024-05-08 01:45

1. 国际能源署的机构职能

 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并邀请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叶青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于1997年5月22~23日在巴黎召开的该机构部长级理事会会议。叶青表示,中国希望不断加强同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2015年11月18日,国际能源署2015年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成为国际能源署联盟国。  2005年,国际能源机构在卡特丽娜飓风影响美国石油生产后,于一个月内每天投放了2百万桶原油。2008年8月29日,国际能源机构宣布,如果飓风古斯塔夫对墨西哥湾油气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将会投放战略储备。  国际能源署(IEA)近日发布的《电力转型:风能、太阳能和灵活电力系统经济性》报告指出,虽然长期来看,高比例(30%及更高)易变性可再生能源集成到电网中只需要增加很少的额外成本,但该成本取决于目前系统的灵活性,以及在长期内采取何种策略来加强系统灵活性。 报告指出,对于任何国家,在满足三种情况的前提下,将5%~10%的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集成到电网将面临较少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挑战:即必须避免不受控的本地易变性可再生能源部署“热点”,当需要时,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必须有助于稳定电网,必须高效利用易变性可再生能源的预测。 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目前的系统中实现并网水平是有可能的,灵活性电厂、电网基础设施和需求侧响应等资源已可应用。但进一步将并网水平增加到超过30%将需要变革系统,这一变革有三大主要需求:利用尖端技术,以系统友好方式部署易变性可再生能源,改进电力系统和市场的日常操作,最终向额外的灵活资源投资。变革的挑战取决于电力系统是“稳定”的,这意味着短期内不需要大量投资来满足需求;或是“动态”的,即短期内需要大量投资来满足增长的电力需求或替代老旧资产。 据该报告介绍,在如欧洲一些国家的稳定系统中,现有资产基础将有助于提供足够的灵活性来进一步提高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但在缺乏需求增长时,在稳定系统中增加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无疑将会对现有电源造成损害,并将整个系统置于经济压力下。 报告指出,稳定系统中的变革挑战是双重的:扩大新的、灵活系统,同时减少老旧、不灵活的部分。具有稳定系统的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政治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分布效应,特别是其他电厂在达到使用寿命前退役,谁来为处于困境的资产买单等。应对这些挑战只能通过决策者与产业界的齐心协力。 相反,在如印度、中国、巴西和其他新兴经济体等拥有“动态”电力系统的地区,风能和光伏能够成为满足不断增长需求的经济可行的解决方案。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并网须从一开始成为优先事项。通过适当的投资,能够在部署易变性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从开始即建立一个灵活系统。新兴经济体拥有后发优势的机遇,并将获益匪浅。

国际能源署的机构职能

2. 国际能源署的成员国有哪些?

国际能源署是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于1971年设立的政府问组织,总部设于法国巴黎。国际能源署致力于预防石油供给的异动,同时亦提供国际石油市场及其他能源领域的统计情报。国际能源署有26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

3. 国际能源署的机构成员

国际能源署现有28个成员国。1974年的创始成员国有16个,分别为: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日本、瑞典、瑞士、土耳其、西班牙、意大利、英国;之后加入的13个成员国(加入年份)分别为:挪威(1974)、希腊(1977)、新西兰(1977)、澳大利亚(1979)、葡萄牙(1981)、法国(1992)、芬兰(1992)、匈牙利(1997)、捷克(2001)、韩国(2002)、斯洛伐克(2007)、波兰(2008)、爱沙尼亚(2014) 。

国际能源署的机构成员

4. 国际能源署的作用特点

国际能源署(IEA)是一个政府间的能源机构,是在1973年至1974年的石油危机后,于1974年11月成立的,它是隶属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一个自治的机构。国际能源署由28个成员国组成,总部设在巴黎,拥有来自其成员国的190位能源专家和统计学家。国际能源署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全球制定合理的能源政策,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系统,改进全球的能源供需结构和协调成员国的环境和能源政策。国际能源署秘书处已经成为全球能源统计的权威。秘书处每月发行一期石油市场报告,一年发行两期全球能源展望,这两种能源报告在世界上都颇具影响力。国际能源署的能源技术合作项目是在能源技术研究委员会(CERT)的指导下进行的。为了协助这些项目,CERT建立了四个由成员国组成的专家组,即化石燃料工作组、可再生能源技术工作组、能源终端用户技术工作组和核电协调委员会。另外,还建立了专家组对电站技术、项目研发优先权的设置和评价及石油和制气提出建议。这些项目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能合作共事,同时分享成果,其成果一般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发表。项目的目标是提高能效及技术的可靠性,评估最新的能源技术,减少使用能源对环境的影响和与非成员国合作。当石油供应量出现7%缺口额时,国际能源项目组织要求国际能源署的成员国限制对石油的需求,增加储备,并共享有效的石油供应资源,要求成员国持有的石油储备至少应相当于上年度90天的石油净进口量。国际能源署通过非成员国委员会(CNMC)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之外开展重要的工作,并组织研讨会。已就黑海能源调查、有关中国在保障全球能源安全性方面的探讨以及东南亚制气提交了研究报告,并就俄联邦的能源政策、印度的电力市场的发展、南美制气及印度能源供应中煤的问题等专题进行研究。

5. 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可以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1)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 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 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2)加入国。理事会应依多数决定任何加入申请。”迄今,已有13国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了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如新西兰(1977年)、希腊(1977年)、挪威(1974)、澳大利亚(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兰和法国(1992年)、匈牙利(1997年)、韩国和捷克(2001年)、斯洛伐克(2007)、波兰(2008)、爱沙尼亚(2014)。 秘书处由执行主任和一些必要的公务员组成,大约有140人,均来自成员国。执行主任由理事会任命,但任期并不固定。 秘书处包括五个办公室:经济、 统计和情报系统办公室,石油市场和紧急防备办公室,长期合作和政策分析办公室,非成员国家办公室,能源技术和研究与发展办公室。秘书处的建立及其运作是由理事会依多数所做出一切必要的决定来进行的。秘书处应履行《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和由理事会所委派的任何其他职责。执行主任和秘书处的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并不代表其本国,而应对国际能源机构负责并向该机构的有关机关报告。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还设立了“国际能源署争端解决中心”。它负责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石油买卖双方之间的争端,或者在执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期间因石油供应交易而引起的石油交换方之间的争端。其管辖权来源于有关当事方提交的明确接受其管辖的声明。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相关规则类似。

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

6. 国际能源组织的构成

(1)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的能源部长或高级官员为代表的一名以上代表组成。理事会由煤炭工业顾问委员会和石油工业顾问委员会协助工作,这两个委员会均由该工业的经理人员组成。(2)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主要代表一人以上组成。(3)秘书处:包括五个办公室,即:长期合作办公室,非会员国家办公室,石油市场和紧急防备办公室,经济、统计和情报系统办公室,能源技术、研究与发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