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有关法律条文都是怎样的

2024-05-08 09:37

1. 校园贷的有关法律条文都是怎样的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校园贷的有关法律条文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校园贷的有关法律条文都是怎样的

2. 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3. 国家对校园贷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为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昨日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各高校抓好落实。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此外,还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一、校园欺凌可以报警吗
校园欺凌是可以报警的。要减少校园欺凌事件,最好的措施,是积极教育、预防,应该关注每个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和身心健康,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携手,重视对学生的生活教育、生命教育,让学生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

国家对校园贷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4. 法律对校园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校园贷款在性质上属于民间贷款,因此应当使用民间贷款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5. 有关校园贷款的法律都有哪些

相信不少的学生对于校园贷都不陌生,它的市场规模大。那么,校园贷的特征有哪些呢?校园贷的风险又有哪些?校园贷的陷阱有哪些,那么有关校园贷款的法律法规问题是如何的?希望通过整理的知识能够让大家理性的去看待校园贷,合理的利用校园贷。
一、校园贷的特征
校园贷虽然有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等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特点,学生在不断膨胀的消费欲望和侥幸心理之下可能陷入“连环贷”的陷阱,亟待加强监管。
二、校园贷的风险
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此外,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款的平台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可能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
随着学生网贷的平台增多,仅靠降低贷款利率和提高贷款额度博眼球,只会使越来越多的学生借款人掉入分期陷阱,抹黑自己的信誉,使平台盈利能力下降,造成损失。
三、校园贷的陷阱
校园贷的门槛低,手续简便,不需要担保成为吸引大学生的主要原因,在贷款的时候只要提供身份证和学生证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贷款,而且声称不需要利息就可以贷款。
大学生应该来说是比较单纯的群体,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不会很严谨,比如:在贷款时几乎不会考虑到要是到期还不上会怎么处理,以为还是零利息,其实不然,结果是面临高利息的窘境;轻易相信平台宣称的有关信息,在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时,往往要你交付一定的服务费,其实就是变相高利息,而事先并不告诉你。所以校园贷还有很多不透明的不利于我们的信息。
大学生普遍的自控能力不高,比如我们在选择网贷的时候一般是为了购买高价位的手机,为了帮女朋友过个不错的生日,贷款旅游等等,这是在提前透支未来的钱,很有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月生活。更加可怕的是有人为了在网络上赌球,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借贷几十万元,因为输球而导致选择了跳楼自杀的悲剧。
网络贷款平台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会以夸大其好处的方式,还有为了降低对网贷的怀疑,利用学长去做宣传人的方式,这就导致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有关校园贷款的法律都有哪些

6. 校园贷款法律政策的具体的规定有哪些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7. 关于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文书有什么呢?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以上是关于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文书有什么呢?

8. 法律对校园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校园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校园贷款在性质上属于民间贷款,因此应当使用民间贷款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般来说校园贷款都应当是属于民间贷款种类中的,所以只要是正规的贷款就会被法律允许进入校园为缺少资金的学生提供便利,但是如果是借以合法的名义去骗取学生的钱财就构成违法需要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