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个渠道不属于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

2024-05-14 11:28

1.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个渠道不属于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个渠道不属于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

选项A:企业债券

  选项B:未上市股权

  选项C:住宅类房地产

  选项D:基础设施项目

正确答案为B。
可参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个渠道不属于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保监会的核准,可以经营( )。多选

选ABC。 
如保监国际〔2012〕1204号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三星保发〔2012〕082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
  (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外,你公司不得经营其他法定保险业务。

3.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产品包括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分为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资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管理保险资金,以保值增值为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后,可以管理和使用其股东的保险资金或者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管理和使用自有资金。拓展资料:1、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产品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保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发生冲突。2、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在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的固有财产。对产品财产的管理、使用、处置等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类为产品财产。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保险资金的使用不得超过保险法的规定,并且应当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交易、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此外,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资金不遭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使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客户以外的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操纵不同来源的资金进行交易。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产品包括

4.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5.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业务实施检查。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一)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三)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前款所称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保险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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