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2024-05-09 21:24

1. 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一、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长沙理工大学 教务处登录入口为 http://jwc.csust.edu.cn/jwc/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长沙理工大学简介 
  长沙理工大学 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法、哲、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生推免权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积淀了以“博学、力行、守正、拓新”校训和“铺路石精神”为内核的大学文化。自建校以来,为交通、电力、水利、轻工等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40余万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本科招生第一批次覆盖全国,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现有金盆岭、云塘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298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12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纸本藏书341.45万册,电子图书80.26万册,中外期刊956种,拥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设有19个教学学院,1个独立学院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80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5000余人。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现有专任教师1939人,其中正高职称313人,副高职称645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双聘中国工程院院士2名,中组部“*”领军人才1人,“*奖励计划”特聘教授3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9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全国师德标兵1人,“*奖励计划”青年学者1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9人,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2人,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4人,湖南省“团队*”1个,湖南省“*”人选9人,湖南省“青年*”人选9人等。
 
 学校紧紧依托行业,建成了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现有68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国家级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土木工程专业)、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会计学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10个、列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本科专业5个、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2个(土木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6个,国家级示范实验教学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卓越计划”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精品课程25门,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3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中心4个,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7个,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6个,省级示范实验(实践)教学中心1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省级仿真实验教学项目3个。
 
 学校先后获准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学校。近五年,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22项;大学生获得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300余项,省级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1400余项。
 
 学校拥有“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11个,工程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具有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资格。拥有国家级科研平台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省部级创新团队7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自然科学创新平台43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7个。
 
 学校主持完成的“膨胀土地区公路建设成套技术”项目2009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持完成的“混凝土桥梁施工期和使用期安全控制的关键技术”“混凝土桥梁服役性能与剩余寿命评估方法及应用”“沥青路面状态设计法与结构性能提升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分别于2006、2011、2012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近五年,学校主持承担国家级项目388项,实现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历史性突破,并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高端项目资助;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5项;职务发明专利762项。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及港澳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具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格,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单位。目前在校留学生300余人,其中学历生超过85%。与黑山大学、利比里亚大学、沙巴大学分别合作共建孔子学院。近年来,共派出1000余名在籍学生出国出境交流学习。
 
 立足******,学校将传承和发扬优良办学传统,遵循《 长沙理工大学 章程》,实施“质量立校、学科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战略,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积极推进“双一流”建设,办优质本科、建一流学科、创百强大学,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坚持立德树人,为培养“底色亮、实践强,有情怀、敢担当”的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和行业精英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沙理工大学在安徽历年招生录取分数线【2013-】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长沙理工大学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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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官网:http://xk.csust.edu.cn/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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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2.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务处电话

一、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湖南理工学院 南湖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730-8648881,该校联系地址为中国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439号、邮编为414006、联系邮箱为nhxy@hnist.edu.cn。
  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简介 
  湖南理工学院 南湖学院是2002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3年经教育部首批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05年1月,学院在教育部办学条件专项检查评估中获得好评;2007、2008年在湖南省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检查中名列前茅;2010年在全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专项检查中获省教育厅领导和专家组的高度评价,同年,在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2010年峰会上,被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荣誉称号。2012年5月,学院顺利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独立授予学士学位。学院现有来自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近6000人。
 
 二、组织管理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置了办公室、教务办、学工办、招生就业办、后勤办、团委等管理机构和文学与法学系、外语与商务贸易系、经济与管理系、机械与电子工程系、建筑与化学工程系等5个教学系,教学和管理机构较为健全。学院制订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体制完备,机制灵活,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三、办学理念
 
 学院遵循“面向学生成才、面向社会需要、面向未来发展”的办学理念和“至真、至善、至美”的院训,依托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利用优质的办学资源,实施“基本素质+特长”的基本培养目标和“宽基础、重实践、育专长”为主要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本科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一体化特色,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较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四、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面积506亩,校舍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10万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万平方米,运动场馆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有1万多平方米的图书馆、有标准化田径场、现代化体育训练馆、多功能演播厅、美术楼、音乐楼以及设备先进的实验室、语音室等。校区内基础设施齐备,校园环境优美。
 
 五、师资队伍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60人,其中教授41人,副教授131人,博士25人,硕士157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12人,湖南省青年教师教学能手5 人。近三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率均在96.3%以上。在省教育厅组织的独立学院课堂教学专项检查中,我院教师的教学水平得到专家组的充分肯定。近五年来,我院教师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0余项。学院教师出版专著30余部,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200余篇。
 
 六、办学成果
 
 办学16年来,我院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17000余名优秀人才,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均保持在96%以上,居全省独立学院前列,2012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位居湖南省独立学院之首。“十二五”期间,学院在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等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中成绩斐然,多项教学科研课题获得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立项资助。我院学生在国家级或省级各类学科专业知识竞赛或技能比赛中获奖80余项,其中国家二等奖3项、国家铜奖1项,省级一等奖23项、二等奖20项、团体一等奖2项、团体二等奖2项。
 
 七、办学特色
 
 学院坚持实践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构建了“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专业素质”和“实践创新”三大平台以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10个模块,设计了“2+N”的人才培养框架,充分发挥了独立学院办学机制灵活的优势。学院积极推进质量工程建设,重视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设立了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项目建设基金,强化网络课程建设,开设了“自主学习服务平台”。学院与美国乔治福克斯大学长期开展友好合作,近年来有近30名学生赴该校攻读,并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有10多名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后在美国就业。学院与德国开姆尼茨工业大学格拉豪预科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框架协议,我院学生可赴德攻读硕士专业项目(3+1+2)和学士专业项目(2+0.5+2),毕业后可获得德国开姆尼茨工业大学学位证书。

3.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务处电话

一、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湖南理工学院 南湖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730-8648881,该校联系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439号南湖学院教务处、邮编为414006、联系邮箱为nhxy@hnist.edu.cn。
  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简介 
  湖南理工学院 南湖学院是2002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3年经教育部首批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05年1月,学院在教育部办学条件专项检查评估中获得好评;2007、2008年在湖南省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检查中名列前茅;2010年在全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专项检查中获省教育厅领导和专家组的高度评价,同年,在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2010年峰会上,被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荣誉称号。2012年5月,学院顺利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独立授予学士学位。学院现有来自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近6000人。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置了办公室、教务办、学工办、招生就业办、后勤办、团委等管理机构和文学与法学系、外语与商务贸易系、经济与管理系、机械与电子工程系、建筑与化学工程系等5个教学系,教学和管理机构较为健全。学院制订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体制完备,机制灵活,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学院遵循“面向学生成才、面向社会需要、面向未来发展”的办学理念和“至真、至善、至美”的院训,依托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利用优质的办学资源,实施“基本素质+特长”的基本培养目标和“宽基础、重实践、育专长”为主要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本科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一体化特色,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较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学院占地面积506亩,校舍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10万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万平方米,运动场馆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有1万多平方米的图书馆、有标准化田径场、现代化体育训练馆、多功能演播厅、美术楼、音乐楼以及设备先进的实验室、语音室等。校区内基础设施齐备,校园环境优美。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60人,其中教授41人,副教授131人,博士25人,硕士157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12人,湖南省青年教师教学能手5 人。近三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率均在96.3%以上。在省教育厅组织的独立学院课堂教学专项检查中,我院教师的教学水平得到专家组的充分肯定。近五年来,我院教师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0余项。学院教师出版专著30余部,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200余篇。
 
 办学16年来,我院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17000余名优秀人才,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均保持在96%以上,居全省独立学院前列,2012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位居湖南省独立学院之首。“十二五”期间,学院在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等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中成绩斐然,多项教学科研课题获得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立项资助。我院学生在国家级或省级各类学科专业知识竞赛或技能比赛中获奖80余项,其中国家二等奖3项、国家铜奖1项,省级一等奖23项、二等奖20项、团体一等奖2项、团体二等奖2项。
 
 学院坚持实践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构建了“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专业素质”和“实践创新”三大平台以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10个模块,设计了“2+N”的人才培养框架,充分发挥了独立学院办学机制灵活的优势。学院积极推进质量工程建设,重视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设立了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项目建设基金,强化网络课程建设,开设了“自主学习服务平台”。学院与美国乔治福克斯大学长期开展友好合作,近年来有近30名学生赴该校攻读,并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有10多名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后在美国就业。学院与德国开姆尼茨工业大学格拉豪预科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框架协议,我院学生可赴德攻读硕士专业项目(3+1+2)和学士专业项目(2+0.5+2),毕业后可获得德国开姆尼茨工业大学学位证书。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务处电话

4. 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登陆地址

湖南工程学院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登陆地址: http://jwmis.hnie.edu.cn/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管理规定
   (2012年7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 湖南工程学院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往届生不得参加毕业补修。
  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期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随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补修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报名手续,过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办理了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如需再次重修,则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 湖南工程学院 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讲台上的指定位置。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认真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场情况登记表》。
  5.认真监考,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也必须全数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用具等电子工具关机后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半开卷考试限带任课老师规定的盖学校指定公章的资料进考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的;
  3.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协助他人抄袭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用于作弊的工具等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10.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5.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九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应所有在籍学生。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 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2018年 湖南工程学院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http://jwmis.hnie.edu.cn/jwwe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 湖南工程学院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往届生不得参加毕业补修。
  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期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随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补修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报名手续,过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办理了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如需再次重修,则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 湖南工程学院 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讲台上的指定位置。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认真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场情况登记表》。
  5.认真监考,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也必须全数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用具等电子工具关机后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半开卷考试限带任课老师规定的盖学校指定公章的资料进考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的;
  3.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协助他人抄袭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用于作弊的工具等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10.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5.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九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应所有在籍学生。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6. 湖南工学院教务处电话

 一、湖南工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湖南工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734-3452027、0734-3452027、0734-3452023,该校联系地址为中国湖南省衡阳市衡花路18号、邮编为421002、联系邮箱为nic@hnit.edu.cn。
  二、湖南工学院简介  湖南工学院坐落于湖南省第二大城市、王船山故里 —— 衡阳市,是 2007 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合并升格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2010 年 3 月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整体并入,是全国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最年轻的本科院校 , 是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立足湖南,重点面向工业企业,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培养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本科院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占地 1358 亩,校舍建筑面积 56.89 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1.5 亿元,图书馆纸质藏书 135 万余册。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17762 人。有教职工 1052 人,其中正高职称 73 人(教授 63 人),副高职称 259 人(副教授 195 人),博士 92 人,硕士 636 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 人、湖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 人、湖南省新世纪“ 12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各 2 人 ,有一批获得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培养对象、全国优秀教师、湖南省高校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的高水平教师。
  学校设有 12 个二级教学院(部)、21 个党政管理机构、3 个党群组织、8个直属单位, 40 个本科专业。有省重点学科 1 个,教育部特色专业 1 个,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 3 个,省特色专业和重点资助建设专业 4 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5 个,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11 项。
  学校全面深化教学改革,着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现有校级校外实习基地 79 个,各类实验室 56 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1 个、省级优秀实习教学基地 11 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1 个;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 3 个、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3 个、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4 个、省级创新训练中心 2 个;省级优秀教研室 4 个、省级教学团队 3 个;国家级精品课程 1 门、省级精品课程 8 门。
  学校不断加强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产学研合作紧密。设立了 14 个研究所,拥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1 个,省级科研平台 5 个,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 1 个。升本以来,全校教师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1090 项,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9 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041 篇,其中被 SCI 、EI 、SSCI 、ISTP 收录 343 篇。获省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 200 余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5 项。
  学校以校友会、基金会为平台,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重点,分别与大亚湾核电站、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南方水泥、皇朝家私、泛华集团、千山药机、华兴工程、共创实业等企业进行合作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搭建实践实训课程平台。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 10 多个国家的 30 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学校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与英国桑德兰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为教育部批准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奋进中的湖南工学院,秉承“勤学、务实、圆融、卓越”的校训,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与国际合作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走“改革创新、强化基础、办出特色、科学发展”之路,正朝着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应用型大学建设目标砥砺前行。

7. 长沙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一、长沙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长沙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为 http://jwc.ccsu.cn/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长沙学院简介 
 长沙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原长沙大学(专科)基础上组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十三五"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为主管理的体制。校园湖光山色,风景秀美,为"湖南省园林式单位"。
 
 学校占地约1968亩,校舍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150.69万元,藏书135万册,全日制在校生14020人。
 
 学校主动融入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长沙支柱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以工程应用类学科专业群为主体,文化创意类与现代服务类学科专业群为两翼,理、工、文、管、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学校现有16个教学院(部),44个本科专业,拥有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教育部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1门;省级特色专业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8个,省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省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省级实践教学改革项目26个,省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教学团队2个。学校已形成拥有省"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4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省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1个、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3个、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1个、市社科研究基地2个、市工程技术中心5个的学科建设格局。
 
 学校现有教职工994人,其中专任教师754人。教职员工中正高职称教师97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204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4人,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培养对象2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1人,省教学名师2人,省优秀教师3人,省级教学能手10人,省教学奉献奖1人。
 
 学校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认真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入选第二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2010年以来,学校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5项,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和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842项,其中全国性一等奖45项、二等奖84项。2015-2017年学校艺术设计学院获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5项。近5年平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3%以上,居湖南省二本院校前列。
 
 学校鼓励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2010年以来,学校获得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共计1270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7194.6万元。学校教师承担国家自科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9项,其中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461项。 获科研成果奖励191项,其中省科学技术奖8项(包括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省自然科学三等奖3项),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5项(包括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8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67项。
 
 学校积极开展开放办学。先后与美国奥本大学、日本广岛大学、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等30余所国外大学和教育机构签订合作交流协议,实施学生互派等形式的合作教育。学校与湖南大学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积极参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建设,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浏阳生物产业基地等国家级园区开展产学研战略合作,与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企业开展专业共建,取得了较好的人才培养效果。
 
 学校将紧紧抓住湖南建设教育强省和长沙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历史机遇,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把学校建设成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大学而努力奋斗。

长沙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8. 湖南理工学院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163.3公里
起点:湖南省
1.湖南省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行驶60米,左转进入湘府西路
2) 沿湘府西路行驶430米,左转进入芙蓉南路
3) 沿芙蓉南路行驶3.1公里,朝竹塘西路/东二环/韶山路/S2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新中路立交桥
4) 沿新中路立交桥行驶650米,直行进入南二环
5) 沿南二环行驶3.1公里,直行进入东二环
6) 沿东二环行驶1.2公里,朝万家丽路/高桥市场/长沙火车南站/长株高速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7) 沿匝道行驶38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沙大道
8) 沿长沙大道行驶3.2公里,直行进入机场高速
9) 沿机场高速行驶30米,朝北京/珠海/G4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3.沿京港澳高速行驶127.3公里,在岳阳/随州/荆州/S61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1.2公里,直行
5.岳阳市内驾车方案
1) 行驶280米,直行进入岳阳大道
2) 沿岳阳大道行驶11.1公里,稍向左转进入岳阳大道辅路
3) 沿岳阳大道辅路行驶2.8公里,稍向左转进入岳阳大道
4) 沿岳阳大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岳阳大道东
5) 沿岳阳大道东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岳阳大道西
6) 沿岳阳大道西行驶1.1公里,左转进入学院路
7) 沿学院路行驶1.9公里,稍向左转进入岳磁街
8) 沿岳磁街行驶100米,右转
9) 行驶70米,到达终点
终点:湖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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