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24-05-09 17:07

1.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第六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第八条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第九条 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市技术改造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扶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资金匹配。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第十五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二、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三、进口生产设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四、软件费免税政策: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五、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六、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免。 八、国家制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六、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八、境外企业在境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九、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一、对需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凡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3.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但又达不到1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再增加2000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5.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0万元,但又达不到2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再增加2000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7.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但最高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土地总价。4、对世界500强投资的工业项目,最高可按土地总价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5、对高新区确定的产业链项目还可按以上条款适度提高资金扶持额度。 二、对需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凡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还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的任一年,按以下情形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1、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8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2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2、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10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4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3、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12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6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4、以上1、2、3款均扣除以上(一)各款给予的资金部分。下一款均扣除以上各款给予的资金部分。三、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凡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三年递增15%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同时,企业自筹配套资金须与高新区支持资金总额等额匹配。四、对在高新区内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可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对国际行业知名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国内上市公司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五、新办企业在五年内,比上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得的50%,由财政扶持拨补企业。六、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更新、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只征税不收费。即: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创业扶持政策一、对进入企业孵化器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不低于50%的,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免收房租,第二年度按房价的50%交纳房租,第三年按房价的70%交纳房租;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低于50%的企业,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按房价的50%交纳房租,第二年度按房价的70%交纳房租,第三年度按房价的90%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水、电、中央空调运行及其它非房租费用除外)二、对博士、博士后、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的创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高新区组织评审,经批准,可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三、对进入高新区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企业,通过高新区申报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50%-100%的匹配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一、对在高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对应比例奖励项目、引资人、引荐人,奖励标准为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2‰;窗口招商项目引资人3‰;非职务招商项目引荐人4‰;社会招商项目引荐人5‰。二、对在高新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且直接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及纳税的项目,奖励标准为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1‰;非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2‰;窗口招商项目引荐人3‰;社会招商项目引荐人5‰。(投资额低于500万的参照执行)吸引人才优惠政策一、高层次人才进行科研活动时,高新区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博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高新区急需的紧缺人才,从事科研工作,可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共同资助8-1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由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共同资助4-7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二、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高新区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高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三、对由贵阳高新区税务机关征管、年技工贸收入在5000万元(软件企业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50万元(软件企业50万元)以上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曾在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前20名或国内行业前10名企业中担任3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在被引进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1年以上;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40%给予补助。

3.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大专项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建立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的衔接、协调与共享机制,促进军用与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相应匹配。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的发展规划,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市人民政府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4.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标准

为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对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本着公开和规范、节约用地、遵循规划、生态环保的原则,为加快产业聚集,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实现历史性跨越,实行规范运作,提升高新区的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准入标准。第一章产业准入。重点、优先发展IT、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与中药现代化产业,鼓励发展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对相应工业建设项目予以准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兼顾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原则上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相应工业建设项目予以准入,但从严控制。 第二章规划准入。所有准入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金阳新区以及高新区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第三章环保准入。所有准入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金阳新区以及高新区的环保要求。第四章投资强度准入对需安排建设用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不配置土地,鼓励进入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厂房进行科研、生产,但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回报高的还可适度放宽。第五章投资强度与用地规模原则上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但可根据产业的不同和生产工艺的特殊性适度下浮。同时,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最低要求。所有用地均遵循占地最小化原则。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按最低评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由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第七章附则本标准适用于占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软件项目)。研发机构参照执行。进入标准厂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对投资强度作要求,但须符合本标准提出的产业准入和环保准入标准,具体租用或购买标准另行制定。进入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准入标准由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科技产业园实行统一成片开发,本标准所指提供土地均指达到开工建设条件的熟地。

5.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内规划

金阳知识经济产业化基地金阳知识经济产业化基地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西北部,建设用地1.19平方公里。基地一期建设已于2003年7月10日正式启动,完成建设后的产业化基地,将重点发展以微硬盘核心技术产业、光电核心技术产业、数字TV核心技术产业等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产业聚集性强、以具有国际尖端水平的项目为核心、上下游相关产业为支撑的高科技产业整合集群。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位于贵阳市乌当区内,建设用地1.31平方公里。由贵州火炬工业园、东风生物医药工业园,云锦高科技产业园和火炬软件园组成,着重培育传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已初具规模,以构建起以振华科技为龙头的电子信息产业。以万江机电、力源液压等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光机电一体化产业,以南方汇通为代表的新材料产业,以新天药业、威门药业等企业为骨干的民族药业产业四大支柱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型工业格局初步形成。新天园区已经成为乌当区经济的重要增长极,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拉动乌当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片式元件产业园中国国家(贵阳)片式元件产业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该产业园位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规划占地1.2平方公里。区内设施配套,并建有适合电子元器件生产的标准厂房,是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理想的投资地。贵阳片式元件产业园是以新型片式元器件及材料和通信整机为基础,采用技术改造和对外合资合作相结合的模式,重点发展片式钽电容器、片式二三极管、CDMA移动通信手机。以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电子整机本地化率和扩大出口为目标,发展片式化、微小型化、多功能化的新型元器件产品,以适应新一代数字技术产品发展的需要。留学人员创业园占地近20亩,每栋孵化楼面积约为250-450平方米,适合于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等用于生产、经营和研发,也可作为高级人才候鸟式工作站。海关保税仓储区海关、保税仓储区设在金阳知识经济产业化基地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驻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采用国内最新电子围网管理模式,首期20000平方米公共保税仓库可满足区内企业国际化需求。金阳科技产业园金阳科技产业园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东部,建设用地4.02平方公里,是贵阳市举全市之力实施建设的金阳新区一期开发17平方公里区域中重要的功能组成部分和产业支撑,是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战场,也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核心区域。金阳科技产业园在产业的培养上有了新的突破,建立起具有一定基础的区域硬件设施和服务支撑体系。根据相应产业的关联度、软件环境、硬件设施等因素,规划为电子信息、光机电、生物医药、新材料四大产业区及孵化器、研发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和产业配套区。一个生态形科技工业新城初具规模,成为高新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理想区域。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内规划

6.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政府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六)完成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获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信息;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和建设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及其设定的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情况和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扶贫、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的政策、审批、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处理、对违法单位处理和整改情况、有关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政建设、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十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十九)市管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市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和招聘等信息;

  (二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涉及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招聘或者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和应对情况。

7. 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一、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这三个省级开发区的主要宗旨是:以军工企业为依托,加强军民结合,加快改革开放,开展外引内联,加大投资强度,推进科技进步,重点培植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大、竞争性强的汽车、电子等后续支柱产业的成长。同时,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的要求,把开发区率先建成城市现代化小区。二、开发区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省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各项经济技术和社会事业,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贫困地区按照“本地注册、异地办厂、利益返还”原则到开发区举办企业,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外,还可按合同规定,分回产值、税收、利润、劳动指标等。三、投资者可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合企业和私营企业。四、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同时相应发展第三产业。五、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六、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
  (一)技术落后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的。七、省人民政府成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各开发区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八、贵阳、遵义、安顺三市分别成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精干、高效、权威的原则组建,除地方同志外必须有军工基地负责同志参加。省人民政府赋予三个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以省辖市管理权限。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地指导下,组织开发区的各项开发和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可挂上开发总公司牌子,以法人资格进行招商开发。九、各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法规;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六)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七)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正当权益;
  (八)举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在开发区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可能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十一、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险,应向开发区内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十二、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账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十三、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歇业手续。不再复业的,还应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签证的清算报告,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汇出。十四、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应报开发区管理机构备案。十五、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招聘中国国内和外国、港澳台等地区的职员和工人。十六、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十七、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员和工人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十八、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国国内职员和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

贵州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办法

8.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政府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并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条 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获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及建设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及其设定的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进展及结果、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情况以及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扶贫、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的政策、审批、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的处理、对违法单位的处理及整改情况、有关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政建设、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十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十九)市管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市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

  (二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涉及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招聘或者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和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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