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4-05-09 21:41

1. 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按照表现形式分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下,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存下来的遗址、遗迹、实物和有关纪念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和烈士事迹发生地、墓地或者纪念碑;

  (三)具有历史意义和代表历史见证的旧址、故居;

  (四)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红色文化精神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山南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凝炼而成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文艺作品、人物事迹、革命精神、光荣传统和爱国守边精神等。第四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县(区)文化(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党史(方志办)、档案、公安、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不得刻划、涂污、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线索,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意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认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资源档案。

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和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包括认定、保护、管理、修缮、传承和利用等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传播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建筑、纪念设施和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事件旧址、重要战役战斗遗址;

  (二)重要领导人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纪念设施或墓地,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陈列馆、纪念园、纪念碑、纪念亭、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利用的其他红色文化资源。第四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属地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党史工作部门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文物类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类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档案、地方志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党史工作部门及时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护、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提供评审、咨询、论证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实行保护名录管理,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研究。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资源的名称、类别、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界址地形图、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认定为珍贵文物、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已批准公布为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除第一款外的红色文化资源,本市行政区域内需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红色文化资源,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党史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后拟定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二)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文化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申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资源,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并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告知红色文化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需要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按前述程序规定执行。

3. 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苏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革命人物故居、旧居、墓地、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重要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红色资源。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档案、地方志、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宣传部门、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等工作。第七条 市、县级党史研究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文化、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规划、建设、旅游、环保、教育、档案、地方志、党史、文物、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护、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等信息。第十一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和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已批准公布为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第一款外的红色资源,需列入保护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经调查研究后拟定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二)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

  (四)论证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4. 为什么湖南到2020年建40个红色旅游基地?

长沙晚报,昨日,2017年湖南省旅游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湖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献春详解了《2017年全省旅游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工作要点》)。2017年,湖南旅游接待国内外旅游者目标为6.47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5650亿元。因大多数伟人都是湖南人,湖南建红色旅游基地也是因地制宜。


  支持创建10个全域旅游示范区
据介绍,今年全省旅游将重点抓好10项工作: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增加全域旅游产品新供给;全力塑造“锦绣潇湘”旅游品牌;推动构建“快进慢游”旅游交通网络;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精准扶贫;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人才智力服务保障;加强全省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要点》明确,今年要指导推动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示范县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创建10个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旅游扶贫示范县;总结推广长沙旅游服务单位登记管理和长沙、张家界导游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建立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试点工作,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旅游投诉。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统计能力建设,发布2017年湖南旅游经济发展报告。  
  到2020年建设40个红色旅游基地

湖南红色旅游资源丰富,针对这一方面,《工作要点》提出,要编制实施《2016-2020年湖南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完善红色旅游规划体系。按照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结合创建“全国红色旅游基地”,联合相关部门规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40个红色旅游基地,每年分批建设10个,做好6位湘籍开国大将和滕代远故居修缮开发工作,推动《最忆韶山冲》文旅综合项目和秋收起义纪念园等重大红色旅游项目建设。 
  将重拳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

游客外出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质量一直是关注重点。《工作要点》提出全面动员全域推进旅游厕所革命,今年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厕所966座。另外还将推动长株潭城市群都市旅游协同发展,率先构建长株潭城市群“快进慢游”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将深入开展“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和旅游市场综合整治联合检查活动,重拳治理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旅游投诉,利用“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行政约谈制度”和“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制度”三大工作抓手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5.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第四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规划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地名审核,监督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管理,指导红色文化资源捐赠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和教育,促进学校红色文化建设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地方志、档案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
  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和网信、地方志、档案等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第八条 本市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第十一条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色文化资源依法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颁发证书。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标准,报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第十三条 根据资源调查、收集、整理情况,区、江北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建议名单,经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送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级别评审,提出红色文化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6. 如何保护区红色旅游资源

没法保护,旅游资源靠的是游人,老一代越来越少,谁还会去纪念那些东西,一朝一代的伟人多了去了,如果都去纪念,那丫咱中国就没地方过日子了,整天就守着那算了~!如果说办法,唯有教育一途了,教育跟不上,谁会去?生活压力这么大,为什么去?

7. 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墨书、手稿、口述以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承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意识。第九条 红色文化遗存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支持、配合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合理使用红色文化遗存,依法履行日常维护义务。

  对无人看护的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维护。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级承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调查,拟定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加强数字化建设及成果运用,推进共建共享。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要求。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确有需要的,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应予公布。

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8. 红色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伟人故里、革命历史事件和活动遗址、遗迹、墓碑(群)/烈士陵园、综合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革命历史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1、伟人故里:主要是革命伟人、将帅祖籍地或出生成长的地方,其核心资源包括故居、墓地/陵园、生产生活活动遗址遗迹和曾使用过的物品及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资源。如毛泽东故居、刘少奇故居、周恩来故居和邓小平故居等。
2、革命历史事件和活动遗址、遗迹:是指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在革命战争、历史事件、重要机构及活动发生地的遗址、遗迹等遗留下来的物质遗产。主要是指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活动旧址及其遗留下来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包括建筑和历史文物等。如井冈山革命纪念地和中国共产党“一大”会址、湖南浏阳的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
3、墓碑(群)/烈士陵园:主要指为纪念为革命牺牲的战士而修建的墓碑(群)、烈士陵园等。其主要功用是缅怀革命烈士,学习革命精神,如雨花台烈士陵园。
4、综合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是指后人为纪念这段历史,在本身拥有一定红色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建造的综合性历史纪念馆和其他标志性建筑物,包括纪念碑、博物馆、纪念馆及收藏的物品等。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5、革命历史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在这段历史中遗留下来的革命故事、革命传说、革命文艺,具有感召力和时代精神的文化遗产,包括革命精神、革命道德传统等,如:刘三姐的故事、毛泽东诗词、铁道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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