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2024-05-17 14:04

1.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
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2.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1、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2、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3、例如A为上市公司,B为子公司,C为A公司合作伙伴。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不涉及于A,或者C的业务,A无需披露相关信息;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业务涉及A,或者B公司,则A公司有信息披露的必要。注意,信息披露义务在A(上市)公司身上,不在B(子)公司身上。

3. 上市公司收购时对信息披露有何特殊要求?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可能引起公司股价变动,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也可能因收购行为而变更。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使中小股东更好的了解收购方及收购进展,并依此做出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判断,避免中小投资者因突然收购遭受利益损失,现行规则对收购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特殊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当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来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具体来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时对信息披露有何特殊要求?

4.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1、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2、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3、例如A为上市公司,B为子公司,C为A公司合作伙伴。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不涉及于A,或者C的业务,A无需披露相关信息;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业务涉及A,或者B公司,则A公司有信息披露的必要。注意,信息披露义务在A(上市)公司身上,不在B(子)公司身上。

5.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
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6.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 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于人事的招聘,劳动合同,劳动工作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2、劳动及福利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与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利益。包括员工的考勤管理,请假出勤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的办理。
3、行政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档案管理、公文管理、印章管理、禀议管理(能影响公司全局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各部门原业务计划中未涉及需新开发的大型业务;需作调整或变动而与公司利益有较密切关系的事项;超出部门权限的事项。其他需要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董事会、裁决的事项。)电话会议管理等制度。
4、投资决策会议制度: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投资效益,增强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化。由与公司投资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专家、行业及其管理部门专家及金融专家等专业人员和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是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谋和顾问。
5、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成员组成,负责安排和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分为每月办公例会、季度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和临时办公会议四种类型。
6、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完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计划,有效地平衡与调度财务收支。资金和利润的分配也需制定财务计划。
7、资产管理制度: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生活物品、其它等五类。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存放地点等建立系统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以及相关的使用、购买等明细。
8、审计监察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监察室专门机构,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9、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所需完成的步骤及相关登记。
10、公司直营店、与公司合资的加盟店、当地加盟店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加盟店的责任权限,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有效率地运营。
二、中国证券市场会怎么发展
为中国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落地,中国证监会结合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及时修订并公布新《收购办法》,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理念,有效防控市场风险。

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8.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