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作出三项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2024-05-20 00:29

1. 销售者作出三项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所作出的三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销售者的禁止性义务主要有三项: 一、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欺骗行为。 二、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是指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用一种产品冒充另一种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以次充好”是指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也包括用废、旧、弃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 三、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所谓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几种违法行为,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这三种行为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作出三项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2. 哪些产品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 条、第29 ~32 条、第35 ~39 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以下产品禁止销售:(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3)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5)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消费者在遇到商家销售上述产品时可向当地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