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解读最新

2024-04-30 06:51

1.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解读最新

■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目前覆盖人数已达10.4亿。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1年底,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
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表示,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里有制度安排的部分,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实现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
■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 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开户?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包括两个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 参加个人养老金
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用于记载参加人全流程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后,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
这两个账户都具有唯一性,且互相对应。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 个人养老金有缴纳上限吗?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贾江表示,今后,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 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资金
怎么用?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养老金产品和
一般金融产品一样吗?
贾江表示,和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几个方面的属性。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 参加个人养老金
能享受哪些政策?
在缴费环节,每年不超过缴费上限12000元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在个人所得税前办理扣除。
在投资环节,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区分领取方式和领取额度,均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比较低的。
■ 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
要达到哪些条件?
为了更好实现补充养老功能,政策规定,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方式由参加人自己决定,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会根据个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额度,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参加人自主支配。
■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或出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 个人养老金试点稳步推进,
金融产品供给日渐丰富
根据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据了解,个人养老金试点正在稳步推进,银行业积极布局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试点银行正在与人社部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开展对接,部分银行围绕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打造个人养老专区,已有国有大行面向首批小部分客群内测个人养老金账户功能。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解读最新

2.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最新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的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3. 个人养老金实施细则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到,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资金账户。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两个账户。”贾江说,账户里的资金可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
      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进本养老资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实施细则

4.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提问】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回答】
 《办法》提到,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回答】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回答】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回答】
 《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回答】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回答】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回答】

5. 个人养老金办法全文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等等。      以下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个人养老金办法全文

6.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原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原文如下:《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是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法律依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第五条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7.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解读

亲亲您好![微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解读:1参与人:根据《办法》规定,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通俗地讲,就是已经有养老保险的人群。2账户类型: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个人账户,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这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3缴费金额:根据《办法》规定,每人每年缴费上限是12000元。4参与方式:满足参与条件人群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需要自主选择用账户里面的钱购买哪种投资产品,具体的投资产品有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通俗地讲,账户开好,缴费完成,然后决定怎么利用这笔钱。如果是选择储蓄存款,那么这个账户里的钱就相当于是存了银行的定活期存款;如果是选择买理财产品,跟平时买理财产品大同小异,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如果是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就相当于买了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如果是选择购买公募基金,就相当于这笔钱买了基金,当然,基金的种类又有好几种,比如风险最低的是货币基金,有保本收益,类似存款;风险较低的是债券基金,可能会有一定的亏损,但损失不会很大,相应的收益也不会很高;风险最高的是股票类基金,这就跟买股票是一样的,风险收益都相对较大。参与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基金,不要盲目听从银行营销人员的推荐。总的来说,虽然平时大家也会参与这些类型的投资,但是不同投资种类的账户是分开的,比如,买保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开账户,买基金需要到基金公司开账户,管理起来不方便,个人养老金账户就是让大家单独拿一部分钱出来,在一个账户里面可以选择购买多种投资产品。不管这笔钱最后收益怎样,至少做到了专款专用,与已经拥有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互补。另外,在买完投资产品之后,账户里多余的钱相当于放在银行当存款。5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实行封闭管理,也就是说,在买完了投资产品之后,账户里面的钱就不能动了,直到满足可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才可以领取。这一点与平时自己单独购买投资产品有很大不同,特别是购买了基金,很多人就把基金当股票一样,频繁买进卖出,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有可能踩不准市场节奏,结果得不偿失。封闭式的管理彻底断了参与人的这种念头。在具体领取的时候,参与人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或者按次数领取。按月领取与基础养老金类似,按次数领【摘要】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解读【提问】
亲亲您好![微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解读:1参与人:根据《办法》规定,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通俗地讲,就是已经有养老保险的人群。2账户类型: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个人账户,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这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3缴费金额:根据《办法》规定,每人每年缴费上限是12000元。4参与方式:满足参与条件人群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需要自主选择用账户里面的钱购买哪种投资产品,具体的投资产品有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通俗地讲,账户开好,缴费完成,然后决定怎么利用这笔钱。如果是选择储蓄存款,那么这个账户里的钱就相当于是存了银行的定活期存款;如果是选择买理财产品,跟平时买理财产品大同小异,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如果是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就相当于买了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如果是选择购买公募基金,就相当于这笔钱买了基金,当然,基金的种类又有好几种,比如风险最低的是货币基金,有保本收益,类似存款;风险较低的是债券基金,可能会有一定的亏损,但损失不会很大,相应的收益也不会很高;风险最高的是股票类基金,这就跟买股票是一样的,风险收益都相对较大。参与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基金,不要盲目听从银行营销人员的推荐。总的来说,虽然平时大家也会参与这些类型的投资,但是不同投资种类的账户是分开的,比如,买保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开账户,买基金需要到基金公司开账户,管理起来不方便,个人养老金账户就是让大家单独拿一部分钱出来,在一个账户里面可以选择购买多种投资产品。不管这笔钱最后收益怎样,至少做到了专款专用,与已经拥有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互补。另外,在买完投资产品之后,账户里多余的钱相当于放在银行当存款。5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实行封闭管理,也就是说,在买完了投资产品之后,账户里面的钱就不能动了,直到满足可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才可以领取。这一点与平时自己单独购买投资产品有很大不同,特别是购买了基金,很多人就把基金当股票一样,频繁买进卖出,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有可能踩不准市场节奏,结果得不偿失。封闭式的管理彻底断了参与人的这种念头。在具体领取的时候,参与人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或者按次数领取。按月领取与基础养老金类似,按次数领【回答】
取可以选择具体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回答】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解读

8. 个人养老金制度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是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满足民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养老金重点简述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1、参保人群:参加了社保的人群。【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2、参保模式: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以此为基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学者认为税收优惠会采用EET模式,即在参保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降为3%。3%相当于是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的个税税率。”3、养老金如何投资、运行?      参保人用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投资标的有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供个人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相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4、如何领取?      达到社保领取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5、如何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必要性      当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讲起。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即城镇、城乡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      1)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保”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当下在职员工缴钱,经统筹后发给当下退休人群。社保中缴费由个人和企业共同完成。      在制度建立初期,该制度运行良好,但随着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恶化,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遭受考验。      根据《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到2028年社保基金将出现当期赤字,为亿元,如果不考虑财政补助,当期结余在2019年就已经是负值。同时社保基金的累计结余也将在2027年达到峰值万亿元,然后开始迅速下降,到2035年耗尽累计结余。而不论是财政补助还是延迟退休的政策,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仅覆盖5800多万人,主要面向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银行(多为铁路、电网、石油石化、烟草等行业公司),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并且企业负担也较重,发展难度较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面相对较小,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居民也越来越关注如何充实养老的“钱袋子”,因此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迫在眉睫。      2018年5月起,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开始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同年9月,银保监批复“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成立,由工银理财等17家公司共同发起,股东的“全明星”阵容,涵盖了银行、保险、券商三类金融机构的头部公司。与此同时,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陆续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等。      我国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也是投资于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因此依赖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例如,英美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其养老金就更多流向收益较高的权益类市场,如美国401K计划中近60%的资产最终投向股票。      此外,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发展壮大本身也需较长时间。如美国在1974年开始实施个人退休计划(IRA),在2004年覆盖其40%的家庭,到了2016年个人养老金规模才占了其退休体系中的最大份额,投资总额达8万亿美金,整个过程长达40年。总结:      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目标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不给财政、企业、个人带来太大压力;      第二支柱覆盖人群少      因此国家大力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补充养老所需。三、投资者如何选择和规划?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选择有以下三种:1)国家推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优势是可以税延,存的时候有税收优惠,缺点是取得时候有税,且有上限每人每年12000,未来对养老金的补充很有限。2)国内年金险、增额寿险,收益率普遍在4%左右,优势是避税,可以配套养老社区、养老院服务;劣势是受限于国内投资,不可选择多币种。3)港澳年金险、分红险产品,收益率在7%左右,优势是避税,可以全球分散投资,保护私财(婚姻内依然是个人财产),产品相对成熟;劣势是无法配套国内的养老社区及养老院。      那么个人在规划养老金的时,需根据家庭财务状况如现有水平的开支,计算得出所需要补充的养老金的缺口,再根据自己的偏好配置符合自己的养老金方案。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