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是什么

2024-05-13 14:23

1. 乡村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报告范围: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
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发生3 例
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
内,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风疹、流腮、水痘:1 周内,发生10 例及以上。
10、、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1、登革热: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2、
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
内,发生5 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3、
流感:1 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
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6、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
内,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7、猩红热:1 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9、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凡涉及以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报领导,负责人务必在2小时内报告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村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是什么

2. 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职责是什么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3. 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职责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的职责是什么?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

-综合征监测预警① 发热+急性出血、皮疹症候群② 发热+急性腹泻症候群③ 发热+急性呼吸道感染症候群④ 发热+急性神经症候群⑤ 发热+急性黄疸症候群传染病病例预警(1)出现个别特殊病例① 已消灭疾病 (天花、脊灰)② 传入本土没有的疾病(埃博拉)③ 传染性、致死性极强的疾病(鼠疫)(2)呈现聚集性① 空间上的聚集性② 有流行病学联系(SARS)(3)数量异常增加 (一般传染病)① 局部地方,在一个潜伏期内② 与历史同期比较

5. 幼儿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幼儿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如下:
为加强我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2、幼儿园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学校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加强晨检。并按规定填写报告卡和登记簿,记录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4、建立报告第一责任,指在第一时间内第一发现传染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或者校长报告信息。
5、学校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报告。
6、任何人不得任意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7、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8、必要时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呈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发映事故发生全程概况,人数病情状况等,并经学校责任人签名和学校盖章。

扩资资料
幼儿园卫生评价标准:
1、环境卫生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2、个人卫生
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3、食堂卫生
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幼儿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7.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报告时限根据不同情况为1至2小时。其中,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