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2024-05-18 07:21

1.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第三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
  (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按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和厅(局、公司)级、县(市、区)和基层级:
  (一)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省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国内首创(含发明、创造):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具有实用价值和广泛推广意义并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突出经济效益者。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我国特色并在国际同行中有重大影响者。
  (二)省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各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向省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省内首创(或空白),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推广意义。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国内独创且具有我省特色,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重大影响者。
  (三)市(地)、厅(局、公司)级和县(市、区)和基层级科技成果的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订。
  (四)省科委负责管理全省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成果;县(市、区)和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县(市、区)和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必须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委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科委颁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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