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是什么

2024-05-12 04:31

1.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1、法院选任管理人。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但是以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
3、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
一、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指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其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有什么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
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三、公司破产财务人员可以辞职吗
公司破产财务人员不可以辞职。财务人员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如要离职,要经过法院批准。财务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是什么

2. 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这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
(二)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当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不出破产管理人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选任。
(三)依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定债务人破产时,为防止不良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但此时债权申报尚未开始,债权人会议也就不能召开,因此法律规定先由法院选任一破产管理人,待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替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一、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职能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 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5、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6、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虽然可以清算破产公司的资产,但是必须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而且,既然破产管理人承担了这项责任,就必须为其否则,一旦违法法律,也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4. 破产管理人的怎么指定


5.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6.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近日,省法院公布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 办法》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并实行名册制。 机构管理人根据其执业能力、 从业经验、 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企业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其中,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 办法》 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别、级别及产生方式,并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管理人。人民法院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当采用随机方式或竞争方式。 采用随机方式的,由司法技术部门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择管理人;采用竞争方式的,应当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别,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且参与竞争的机构不得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机构情况,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二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选择管理人结果,出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开展工作。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 办法》 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共同建立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及业绩考核制度,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报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批。管理人如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费;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除名的其他事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除名。此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人办理小额破产案件、无产可破案件等收取报酬过低与工作量明显不符的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援助基金。

7.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8.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事项的专门机构。
一、共益债务包括什么内容?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企业在破产期间可以宣告破产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债权人的会议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