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如何看

2024-05-19 00:35

1.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如何看

普通门(急)诊实时结算票据说明:      1、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 总费用-(“自付二” + 自费)      2、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 “自付一” + “自付二” + 自费“自付一” : 医保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包括起付金额);“自付二” : 在药品所列目录中凡标有“有自付”字样的,说明该药品有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如药品:10%或50%;检查费:8%;材料费:30%;人工器官定额报销);      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以外完全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      3、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起付金额)×报销比例年度门诊大额余额 =门(急)诊大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年度门(急)诊大额累计支付      4、门(急)诊大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如何看

2. 北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怎么看明细


      就医、报销都离不开门诊发票,最近,很多朋友跟反映,每次去看病开的各种收费票据,上面写的密密麻麻各项费用,具体交了什么钱?医保报销了多少?既看不明白,也问不清楚。今天,      小保就以北京市为例,给大家      好好算算门诊收费票据上的各项费用究竟是怎么来的。      PS:由于各地医保政策存在差异,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上的部分项目可能和其他地区无法做到一一对应,仅供参考~大家如果看完这篇文章以后,还对自己的门诊收费票据中的某些项目存有不解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医院或者医保部门。
      图为北京市城镇职工门诊收费票据样例      首先,让我们来熟悉一下门诊收费票据。上图是一张北京市城镇职工的医保实时结算单,票据的主要信息分布在项目明细栏、金额合计栏和其他信息栏。我们需要了解单据每一栏项目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知道自己的医疗费用究竟是怎么结算的哦~      项目明细——备注
      我们先来看看项目明细这部分,这里的备注栏标注的是本次门诊诊疗费、材料费和医药费等收费项目的报销等级,分为三类:      (1)无自付:      指医保基金按比例全额报销的费用。      (2)有自付:      指个人先行负担一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的费用。      (3)全自付:      指完全自费的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      其他信息      其次,我们来看看其他信息栏,其他信息栏主要由基本信息、基金或资金支付、个人支付和累计4部分组成,这就为大家一一梳理每部分的含义。      01      基本信息部分

      (1)医保类型:      分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2)医保编号:      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02      基金或资金支付部分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其他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门诊大额、退休补充、残军补助、单位补充[原公疗]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3)门诊大额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保大额基金支付的金额。      (4)退休补充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退休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5)残军补助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残军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6)单位补充[原公疗]: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单位补充[原公疗]基金支付的金额。      03      个人支付部分

      (1)个人账户支付:      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      (2)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3)个人自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个人自付=自付一+自付二。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4)个人自费: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自付一:      医保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包括起付金额和超年度大额封顶金额。      (6)起付金额:      指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7)超封顶金额:      指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年度封顶线以上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8)自付二:      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04      累计部分

      (1)医保范围内:      指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能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2)年度医保范围内:      指截止本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保范围内的累计金额。      (3)年度门诊大额支付:      指截止本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门诊已报销的累计总额。      金额合计      最后,两个公式教你看懂金额合计是怎么算的。
      金额合计=其他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3.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发票吗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通知要求,北京市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中央和军队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

此次改版是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医疗收费票据的“全国统一”。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的电子式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的机打式样(纸质票),以及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通知要求,医疗收费票据的打印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新版票据中,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等;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摘要】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发票吗【提问】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通知要求,北京市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中央和军队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

此次改版是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医疗收费票据的“全国统一”。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的电子式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的机打式样(纸质票),以及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通知要求,医疗收费票据的打印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新版票据中,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等;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回答】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发票吗

4. 门诊医保结算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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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一)门(急)诊申报材料(1)收据社保报核联(联网医院需加盖全额垫付章或网络故障章);(2)门诊费用清单(药品费清单须有批准文号);(3)与药费收据对应的处方底联;(4)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药需有专用发票及清单(盖医保专用章)和与之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盖医院外购章)。非处方药需提供专用发票和清单(盖医保专用章),不需外购处方;(5)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写以下表格,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①《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8号表)②《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③《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号表)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二)住院申报材料(1)收据社保报核联(需加盖医院医保章)(2)汇总明细;(需加盖医院医保章)(3)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4)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保章和诊断证明章)(5)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报以下表格,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①《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参保单位)》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表)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表)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⑥相关证明(三)门诊特殊病申报材料(1)收据社保报核联(联网医院需加盖全额垫付章或网络故障章);(2)门诊费用清单(药品费清单须有批准文号);(3)与收据对应的处方底联;(4)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报以下表格,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表)②《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表)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⑥相关证明五、票据粘贴(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2)门诊收据在上,费用清单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整齐;(4)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以下简称《支付表》)票据粘贴处虚线之上;(5)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标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6)费用清单许折叠在《支付表》范围内;(7)核实无误后填写《支付表》各项内容,一张票据填写一行,诊察费填写于其它项。六、注意事项1、挂号条单独粘贴在另一页《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上,但编号排序与收据编号必须相接,挂号条金额只填写诊察费。

5.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补吗

法律分析:医疗单据遗失,是可以到所在的医院进行补办是可以的,带上身份证,挂号收据。
法律依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补吗

6. 如何看懂医保门诊实时结算收据

北京读者陈先生问:我参保了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近因急性胃肠炎去医院看病,连吃药带打针花了400多元。医院给我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正上方和右下角都写着“医保已实时结算”的字样,最下方写着开了什么药、交了多少钱的位置,有一个“收费等级”项目,大部分都写着“无自付”,可我一分钱都没少交,这是为什么?这个结算单又该怎么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工作人员答:这位读者可能是今年的门诊收费尚未到起付线,所以虽然已经实时结算,但仍不能报销。医保范围内累计金额在《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下文简称“收据”)中是明确标注的,只要超出北京市规定的在职1800元、退休1300元标准,就可以实时报销。目前的收据新增了起付线、自费和个人账户余额等相关内容。修改后的票据消费明细更清晰、更容易看懂。收据大致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类别。第二部分与医保有关,第一行前两个项目很重要,“个人现金支付金额”是指你自己负担了多少,“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指这次看病能报销多少钱,加起来就是你这次看病的总花费。如果超过起付线,那么后者才会不为“0”。说到大家最关注的起付线,要看“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拿它跟起付线对比,超过1800元就可以报销了。“医保范围内金额”,即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数额,但不等同于这次能报的数额。“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指本年度内医保为你累计支付的总额。退休职工还有一项“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余额”,指国家今年能报销的钱数,上限为2万元。第三栏可以看到“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分别指代甲、乙、丙三类药品,前两者在医保目录内,后者是医保外,分别可以享受全报、按比例纳入医保基数、全部自费。其中乙类,也就是“自付二”,北京规定除特殊乙类药品,需个人先负担10%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治疗、检查除特殊规定项目外需个人先负担8%,其余92%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部分是你这次看病拿药、治疗、检查的所有项目明细,最后标注的收费等级如果写着“无自付”,那说明这是甲类药,也就是直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全额报销。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就诊时出示了医保卡,但恰好离职没有续保,那么收据上方会显示“黑名单”字样,不能报销;收据上盖有北京市财政票据监制章,说明其等同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北京医保门诊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一般会按实际情况来定,最低百分之五十八,最高百分之九十七。
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来定,医院的等级越低,报销的额度越高。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在职人员所能报销的医保比例相对更低,退休人员更高,且年龄越高比例越高。年龄大于90的,可以全免。

城镇医疗报销
在医院看病、用药、住院、手术等,可以通过医保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医药费用的报销,城镇医疗保险比较专一,项目规模和覆盖面较大,但其在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方面赔付有限,这个时候笔者建议参保人可另行购买商业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社保进行组合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

北京医保门诊起付标准

8. 北京医保门诊起付标准

1..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及最高限额


2.城镇职工医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最高限额


3.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4.新农合报销比例


扩展资料:
医保报销前提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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