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2024-05-09 03:06

1. 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2. 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3.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融资及ppp模式的前景?

1)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地方国企的融资限制会放宽。
2)地方政府发债规模会扩大,因为:便宜、方便。
3)对PPP的融资规模不应太乐观。在国外,PPP模式的占比一般也不太高。
4)主要以国企为社会资本将是中国PPP的特色。这是有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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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地方政府融资及ppp模式的前景?

4.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投融资模式

6.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融资及PPP模式的前景?

首先,城镇化资金需求庞大,传统融资渠道难以为继。PPP模式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城镇化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或将成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转型为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
    其次,PPP模式的优势显著。首先,PPP模式可以在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需求;其次,PPP模式结合了政府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有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者,PPP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PPP模式不仅是微观层面的操作模式升级,更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抓手,中央将其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来重视和推进。
    最后,政府推动PPP发展的决心强烈。中央一直致力于推动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2013年以来,更是下大力度加速推进。目前财政部和发改委密集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已经起到了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以及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困难了。

7.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6、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7、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8)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8. 政府创新的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按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可经营性和投资回报机制,把重大工程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顺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市场化改革、产业化运作的要求,明确三类项目投资主体及其相应 责任。经营性项目自身具备较好的财务效益,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较大,应以社会资本或企业自主投资模式为主、PPP模式为辅。准经营性项目自身的财务不具备可持续性,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资本吸引力不大,一般需要政府一定的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支持,应以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或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资为主、以PPP模式为辅。非经营性项目没有或很少财务收益,难以实现市场化投融资,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外部性效益较大,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融资责任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少量边界条件清晰、目标和产出明确、政府部门专业能力不足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考虑引入PPP模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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