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的来历是什么

2024-05-16 02:32

1. 儿童权利公约的来历是什么

和发生在二战期间一次屠杀——利迪策惨案有关。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在日内瓦成立。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1978年,在这种背景下,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2015年10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2日分别发表声明,欢迎索马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公约第196个缔约国。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据统计,美国仍有超过五万名童工。

儿童权利公约的来历是什么

2. 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人人享有一切人权 all human rights for all tous les droits de l'homme pour tous《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3. 儿童权利公约的现状资料

1.2013年有630万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而他们的死因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普及小学教育和在小学和中学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尚未实现。世界各地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的儿童人数比例失衡。在最不发达国家,将近四分之一的儿童从事童工。童婚现象仍然很常见,尤其是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出生登记率几乎没有提高。 2. 在开发中的国家中,有一亿三千万的儿童们未上小学,而在这些儿童们中主要都是女孩。3. 有一亿四千万的人不能有安全的饮水,二亿七千万的人缺乏适当的环境衍生。4. 有些政府正进行要加重少年判决的惩戒制度,甚至有些儿童被警察殴打及任意的拘留,并且在毫无人道的情况下强迫儿童和其它大人拘禁在一起。5. 在孤儿院和其它机构有许多被遗弃的、处于悲惨状态下的儿童们,他们没法获得良好的教育及适当的保健。他们通常也都遭受过肉体上的摧残。6. 据估计有25亿的儿童从事某种形态的劳务,但政府能谨慎注意到儿童们的需求,进而采取行动去制止对儿童的剥削的例子,却是非常少的。7. 全球持续的军事冲突,不断在缩减及破坏几百万个儿童们的生命,直至2011年有30万的儿童们从军。在战场上,许多的儿童被杀或变成残废,也有许多儿童被强迫杀害别人,否则将会影响到几百万儿童们的生活和国际的未来发展。在二十世纪末,全球逐渐意识到一些会影响儿童们的问题,并且有负担的提出而加以解决。逐渐严重的问题如:艾滋病在非洲己造成近百万的儿童变成孤儿,并让他们饱受歧视、羞辱和掠夺等,每天至少有超过千万人受此折磨─威害一些国家、社会利益、家庭的幸福,所以政府们在推动儿童人权的保障上必要信守承诺、确实履行。千年发展目标是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了明确可行的目标,即在2015年之前,战胜贫穷并提高全球人民的生活水平。儿童早期发展是实现这些目标努力的一部分。八项目标中的七项直接与儿童的生存、生长和发展有关。研究已经显示,改善人类发展最有效的干预方式是打破大部分在儿童最早期的生活中开始的贫穷循环。预防问题比在问题发生后再应付可减少更多开支。

儿童权利公约的现状资料

4. 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哪一年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5. 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哪一年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哪一年

6. 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哪一年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7.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扩展资料: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参考资料:儿童权利公约-百度百科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8. 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
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
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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