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2024-05-11 23:00

1. 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在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就哪些属于不予征税的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应征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之内: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这三条规范的是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哪些条件时可以不作为应征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处理。即这些代为收取的代收费用不作为代收方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至于在代收方将上述款项转交给委托方时,委托方取得这些代收方转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明确。 财税[2009]111号文的着眼点就是对于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取得的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2.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政府性基金与行政性事业收费有什么区别

两个不同的概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基金的特点是专款专用,专门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如: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为机关履行职能时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而收取的款用,如:发票工本费等。

政府性基金与行政性事业收费有什么区别

4. 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按收费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6.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二)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四)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五)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7.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的规定,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严格纳入税收管理。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用缴纳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为了便于缴纳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缴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缴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如何纳税?

8. 全面营改增后,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